256楼一帆宝宝
(静心)
发表于 2009-10-1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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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安全责任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的事,该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安全责任都作了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中的保安服务只能起到群防群治的社会综合治理作用,是一种社会治安防范服务,而不是治安保障服务。条例排除了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为了业主的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给业主造成伤害,物业公司在其管理区域内应增加保安人员以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强安全防范的力度和措施,有效地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物业公司对业主因罪犯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并无法定赔偿义务。
因此业主必须证明物业公司在失窃事件中存在工作的疏漏。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安装的红外线没有起到作用就是一个非常大的疏漏,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红外线录像,就可以推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小区保安巡逻的区域和频率是否达到了保护小区安全,也是需要物业公司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