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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升至12%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升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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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升至12% 个税起征变相调高

来源: 北京现代商报

我国职工每月工资的个税扣除额度将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高而变相调高。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对“三险一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进一步做出明确界定和细化。根据通知的内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将由8%调高至12%.

财政部网站昨天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对“三险一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进一步做出明确界定和细化。财政部税政司所得税处的相关负责人证实了这个消息,并表示,通知的全文将在近期向社会发布。

记者在通知中看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就意味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将由8%—10%调高至12%.至于这12%的比例是缴纳的上限还是底限,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未进行解读。据了解,对“三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将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加上“三险一金”的优惠,我国个税每月费用扣除额度其实已经不止1600元,达到2000元以上。刘桓表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意味着每月工资的个税扣除额度实际上又调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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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险一金纳税政策明确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变?

http://www.shgjj.com/gjjcms/html.do/964.html
今天下午,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通知,进一步界定和细化“三险一金”税前扣除政策,而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将由8%调高至12%”一说并未在通知中有所体现。

  此次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俗称“三险”)的个税征收政策,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通知中还提到了住房公积金的征税幅度为12%以内:“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通知并没有涉及调整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的问题。

  事实上,财政部之前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曾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为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能高于12%,此次财政部发布的通知在比例上并没有突破之前的政策,只是明确了“三险一金”缴纳个税的政策。


  焦点房地产网第一时间转发通知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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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上海的公司会有怎样的举动?

等待观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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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补充公积金本来就要交税的,只不过税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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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wengzj620 的帖子

上海这边的操作确实是税前扣除的!但相关规定确实是应税的, 所以说是税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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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所在的单位有什么动静没?

不知道大家所在的单位有什么动静没?

Keep wat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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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桐桐妈 的帖子

具体怎么涨的?能跟大家分享一下吗? 好想公积金管理中心没动静吗?

你是说的基数涨了? 这个应该7月份所有上海的公司都调整了!

还是比率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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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 桐桐妈 的帖子

比率涨了!
能麻烦你去跟你们的人事确认以下吗?

没看到上海的具体新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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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 蕙宜妈 的帖子

谢谢! 就是说公积金的比率7%并没有涨!变的是补充公积金!

[ 本帖最后由 june 于 2006-7-21 13: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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