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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人事达人:公司要对员工降职降薪,作为员工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么?

引用:
原帖由 fay1997mama 于 2011-11-4 12:44 发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但08年以前的工龄不赔的,除非你自己不和公司签,请研究该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
楼上的这个说法不确切。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延续的合同如果降薪,即便是员工不肯签,公司也要按公司不愿意续签支付补偿。
即2008-2012的不续补偿,补偿额=前12个月的薪资平均值*4,就是说奖金也是要记入发放额的。
补偿的法定标准,其实际也是补偿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您可以要求更高,但不能低于这个额度。
补偿不论高过法定标准多少,只要是公司愿意接受的就可以。

以前和楼主网上接触过,楼主是个很善良的人,没想到会遇到这样的事情。  

楼主,不论是哪种类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08年后签过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开始就是无固定期限。
除非他们不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项目性的劳动合同。
即便是外服也是要执行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外服因解约产生费用都会转嫁给公司的,只是外服处理起来专业点而已。
对员工进行降职调薪是要有依据的,依据不上台面,对簿公堂的公司也不会讨好的。

楼主还是要想开些,和这种人生气不值得, 毕竟这世上有翅膀的人不都是天使,还有鸟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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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7楼wxhong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法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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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欢欢妈咩 于 2011-11-9 13:34 发表
如果合同在08年以前签的合同,后来没有续签过, 但是一直在该公司做。 算无固定期限吗?
这个要看目前合同的签订情况,法规对符合无固定期限的要求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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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xhong 于 2011-11-10 09:55 发表
首先表示感谢,送花了。

另:第(5)点中
1)“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是不是这类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
2)“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
第(5)点中
1)“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是不是这类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
    应该是的,如此咬文嚼字,政府自己也不想麻烦。比如老师就是不适用的。

2)“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是指非正式员工,没有事业单位编制,聘用的临时工吗?
    我的理解,这里应该是指没有事业单位编制的编外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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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6楼littlepan 的帖子

请问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该符合什么程序?
公司以不胜任提出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不胜任的说法是公司提出的,公司就有提供举证的义务。
我建议您请公司提供书面的不胜任证明,并且是原岗位和现岗位2个岗位的不胜任证明。
即便是真的不胜任,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上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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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0楼timegoesby 的帖子

虽然我会考虑员工,但作为人事也常常莫名其妙被人黑的。
这年头说不清的。。。。。
您的花就是对我做人原则的鼓励,谢谢!

我也经历过被孤立的情况,只要坚持自己的原则,总有些人会明白你的,靠近你的。
您也要努力坚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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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太忙,一直没上WW.

上来先看了短信,就直接在短信里回答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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