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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请教一家公司能否有两种用人签约形式

请教一家公司能否有两种用人签约形式

年底了,合同要到期了,公司准备给在公司有职位的人员签新公司合同,在公司无职位的人员外包给劳务公司,请教同为一家公司可以有两种用人签约形式吗?如果有,外包的人员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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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gelmm09 于 2010-11-30 12:19 发表
可以有两种。2楼说的对,外包就相当于与外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跟你们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利益上应该没有区别,外包的人要注意的要和现公司明确如果同意外包,则:1、工龄延续;2、待遇不变或提高;否则就要求 ...
想请教你一下,如果本人已经在本公司就职五年了,年底合同到期,人事部门就此直接转外包,是不是不存在你说的先解除以前合同,而是直接被外包出去。
  像这种变更劳动关系,是不是应该有书面通知。不是由自己本部门领导口头传达,而没有人事部门的相关通知。
   合同到期续签,不管是不是外包,是不是都应该提前30天通知。
    你说的补偿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补偿嘛。但是,我有个疑问,到年底合同就到期了,是不是属于自动结束。还是像我这种已经做满5年的人是不是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人,不存在自动结束。
   能否在说的详细一点。谢谢。

[ 本帖最后由 翘猪猪的妈 于 2010-11-30 16: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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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echoshu 于 2010-11-30 17:20 发表
所谓外包,就是要先解除和原公司的合同,再和劳务公司签合同,最后派到现在的公司工作。

合同到期,是否提前30天通知,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怎样协商的。

满10年或者续签2次才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请问你这边的续签2次是从08年新劳动法颁发后的2次续签,还是新旧法共同存在时的2次续签。
那象我现在的情况就是不存在先解除和原公司的合同了。因为合同年底到期,属于自动解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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