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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电子邮件辞职的法律效力

电子邮件辞职的法律效力

一离职员工申请仲裁,我们在准备申诉材料时发现该员工当时是发邮件辞职的,虽然有邮件的打印件,但当时有疏忽没让他在打印件上签字确定。我也查了相关的案例,说电子邮件辞职证据的效力性较差,需要其他的证据链来佐证。我们有一张员工最后离职到各个部门去签字的审核表,上面写着离职原因是辞职,但不知道这份证据的有效性是多少。在员工的申诉书上,他倒是在离职原因上写了辞职,这点对公司很有利。当然申诉的主要请求和辞职关系并不大,但作为一个老HR,也为自己的疏忽感到遗憾,督促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更加仔细。有没有那位同行碰到过类似的案例,可以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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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上有辞职二字还有她本人的签名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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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如果对辞职的事实没有异议的话,争议的焦点又不是这个内容的话,电子邮件没有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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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白鲨 于 2010-8-2 18:00 发表
双方如果对辞职的事实没有异议的话,争议的焦点又不是这个内容的话,电子邮件没有太大问题
我也是这样想的,但愿没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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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一般需先公证,当对方否认其真实性时,需要鉴定其真实性。
2、要对案件整体分析,看“辞职”对案件的裁决是否会产生影响,从而决定是否要把相关证据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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