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小石头妈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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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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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它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不知你公司是属于哪种情况,估计只是缩减成本,要是这样的话他无权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只能协商解除。
如果协商解除的话,你可以开价,不到你的心里价位你完全可以不同意解除,公司拿你没办法,只能熬到你的合同到期后终止。
如果公司单方强行解除,那么你可以申请仲裁,仲裁会判决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你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如果是2年,那么公司应支付4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