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有0个人次参与评价】

[医保人事] 请问公积金是不是可交可不交

请问公积金是不是可交可不交

请问各位WWMM公积金是不是可交可不交?08年新劳动法中是否规定必须交纳?.

TOP

规定是都要交的,但仍有企业不交。.

TOP

规定是应交,但没有说必须交吧.

TOP

国家明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要强制执行交纳公积金,但的确很多企业仍有不缴纳的,尤其是私企..

TOP

规定不是交三金的吗?公积金强制交倒是不知道呢.

TOP

回复 4#文迪妈妈 的帖子

那我们该向那个部门投诉呢?.

TOP

回复 6#Willian妈 的帖子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TOP

好象不是强制的.

TOP

.

TOP

缴纳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必须要缴纳的,但确实目前有许多单位只缴纳社保而不缴纳公积金的,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家对缴纳公积金的监督力度不大,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什么监督机构。而缴纳社保的监督机构就很多而且力度大这就造成部分单位产生这种情况。.

TOP

引用:
原帖由 Willian妈 于 2007-11-23 12:10 发表
那我们该向那个部门投诉呢?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3/28/content_335352.htm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

TOP

回复 11#文迪妈妈 的帖子

非常感谢!.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