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lily730619
(改变自己,从现在开始)
发表于 2007-10-15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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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是,她首先是一个孕妇,其次才(或许)是一个尚在试用期的员工。问题是单位是不可以以怀孕为理由解聘女性员工的,不管是否试用期。
我觉得我们尤其是男性主管,更应该从社会公德等方面看待女性生育,以平和宽容的心态看待女性生育,因为这是她们的权利和女性的天职。
我也想请问要是同样的事情发生在LS妈妈们身上,你希望别人怎样处理这件事情呢?将心比心。。。。
[ 本帖最后由 lily730619 于 2007-10-15 20:3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