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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如何应对: 2006年工资总额的专项审计通知书

求助:如何应对: 2006年工资总额的专项审计通知书

今天刚收到社会保障局的通知, 不知有同样收到的没有? 我们还从没收到过.

[ 本帖最后由 安宝妈妈 于 2007-8-22 11: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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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收到过,也上门查过了,这次查的很仔细噢,要有心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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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卿卿MM 的帖子

谢谢,已有短信给你,希望能请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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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里大家热烈讨论过了!

http://ww123.net/baby/thread-4443800-1-1.html

短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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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sunnysh 的帖子

谢谢,找到了,去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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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内容已发表在http://ww123.net/baby/thread-4443800-1-1.html
请阅读,有问题短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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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阅读社保内容:
2007年6月5日工资总额专项审计工作会议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指国家级、省市级)。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支付给聘用的外单位离岗职工的各项补贴。
6、支付给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人员的各项补贴。
7、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
8、稿费、发给外单位人员的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9、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10、对自带工具、牲畜来单位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11、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担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2、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3、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4、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5、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6、支付给参加单位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8、协议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9、终止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违约金。
有关劳动报酬统计的问题
1、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何统计?
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和职工个人使用的BB机、手机费(工作除外);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
2、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3、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应计入工资?
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4、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作工资总额统计,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不论以何种形式发到职工手里的均应计入工资统计。
5、职工个人应交纳的养老金、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现由单位直接为其代为缴纳(不扣工资), 是否应计入工资?
应由职工个人自己缴纳的各种费用,不论以何种形式缴纳,均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6、职工不休假补贴如何统计?
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7、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工资如何统计?
试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统计。
8、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应如何统计?
以下属于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9、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如何统计?
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10、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如何统计?
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11、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否应统计为工资?
由于各地房改政策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12、“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即离岗职工的生活费应如何统计?
无论资金来源只要是通过企业,事业和机关发放的,都应统计在生活费中。
13、讲课费如何统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有关定义,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或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因此,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14、误餐费与伙食补贴如何划分?
误餐补贴是指对因公外出,需要在餐馆就餐的职工给予补助,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除此以外,各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不论以何种名义发放,不论经费来源,不论以何种形式发放的,一律计入工资统计。
15、单位用车改革,取消公务用车,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用车补贴?
是车贴,全部纳入工资统计。
16、现金形式发放的差旅费(差旅费承包)?
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不纳入工资统计。
17、驾驶员培训单位、快递公司员工的工资收入含有自带工具补贴?
看单位规章制度,看合同凭证予以确认。(重事实,具体处理可参考缴纳所得税办法进行)
18、出租车公司?
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等单位帐面上无工资收入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全部以单位申报数进行统计。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 号):
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 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补充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2)支付给聘用的外单位离岗职工的各项补贴。
(3)支付给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人员的各项补贴。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5)终止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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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带工具、牲畜来单位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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