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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请教:新劳动法中“无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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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第1项规定,合同期满合同终止。46条中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的。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1年1个月的补偿。

也就是说,两次1年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订合同的,不象以前,可以以合同期满为理由不付补偿,现在合同期满,不再签了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而且经济补偿是以工作年限来计算的,而不是签约年限。对于一般员工,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没有做封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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