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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封向市政府咨询的市民来信!

原创:一封向市政府咨询的市民来信!

尊敬的市长韩正同志:
对于“上海市私人私企小客车牌照额度拍卖”相关事宜,想咨询,请责成有关部门解答:
一、关于“上海市私人私企小客车牌照额度”的合法性,早几年国家商务部主要人士已经代表商务部发表观点,明确指出,这是违法的!之后,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女士)进行了辩解。双方观点是截然矛盾的。我想了解,市政府就此“上海市私人私企小客车牌照额度”拍卖之举的合法性依据,麻烦请列明法律条文,以便草民们研究学习。
   早在2004年7月7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强表示“上海已完成拍卖车牌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研究。首先看它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其次看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我们要坚决贯彻国家的法律,如果违法一定要取缔。我们请示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我们法制办的专家也多次研究。到目前为止,几方面的意见都认为:没有违法。”
1、政府行政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严格依法行政”,那么既然“依法”,就是做到有法可依,不是仅仅消极意义上的“不违法”就可以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你政府就不能实施!徐强主任和焦扬女士多次反复强调“上海市私人私企小客车牌照额度拍卖”不违法,但也从来没有表明是“依据和适用哪一条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命令发布施行的法律,相对于上海市的一切地方法规而言,是上位法;从法律的渊源和效力而言,高于一切上海市地方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汽车上牌行为而言,是特指法效力当然高于其他一切泛指法(除宪法以外)。其第九条规定: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牐牐ㄒ唬┗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牐牐ㄈ)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牐牐ㄋ模┏盗竟褐盟暗耐晁爸っ骰蛘呙馑捌局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
   如果上海市政府牵强附会,依据上述第五款作解释,那必须得到得到国务院的明文许可,但这是不可能的事,上海再大再强,也毕竟不是“特区”!!

二、退一步而言,在假设“上海市私人私企小客车牌照额度”拍卖的合法的基础上,再请问:
1、市政府有关部门如何看待“日新月异”的牌照额度价格?。市政府对此现象的评价是认为积极意义的还是消极不妥的?
2、市政府认为现在的拍卖机制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吗?
据我们多次参与拍卖的人反映,许多所谓的内部人士(主要是那些车商和以此为职业的非法“黄牛”),可以轻而易举地了解到各个时段的拍卖信息,比如开场1小时、2小时、2小时30分,最后30分钟的价格动态,这样的行为是拍卖竟标规则所严格禁止的行为!为什么还有部分所谓车商大户能了解,这里面的猫腻,政府部门难道没有感觉吗?(除非政府有意是所谓车商大户的“帮凶”,助长奸商和价格的“飞扬跋扈”,坑害和愚弄消费者,破坏市场的游戏规则)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介入核查!!!建议公证机关参与竞拍监督(不指望那些车商和内部人士“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但也有些许的心理安全感)
相信政府是有能力解决汽车额度拍卖领域里的腐败和黑暗的,只要政府愿意并有决心!
3、关于竞拍的手续费问题。以每月1万-1.1万人次参加竞拍,全年有13万人次参与竞拍推算,以100元/次收取手续费计算,全年该项收入为1300万元,相对拍卖机构这样一个企业,多么庞大的一笔收入啊!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属于资源稀缺、公用事业以及其他不适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或者行业平均成本,参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针对上述条文,明显看得出:汽车牌照额度,是属于由政府控制的“民生或者属于资源稀缺、公用事业以及其他不适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既然如此,理当实施由物价部门参与下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至今,我们没有看到拍卖单位以任何形式公示的关于拍卖手续费100元/次的合法依据!请问,该项收费经过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了吗?100元/次的价格制定依据又如何?与成本匹配吗?
4、牌照资源是政府依据公权力而控制的资源。额度投标拍卖的行为是政府将项目委托给指定的的拍卖机构具体实施这一行为,按照市场通行的关于招投标或者拍卖的“游戏”规则,一般都是项目委托方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佣金或者手续费,也有双方共同承担(但另一方也必定是指中标人或者拍卖标的获得者)。未中标者或者拍卖未或者竞拍标的物的对象,是无需支付手续费之类的直接成本的(一般也就是购买标书之类的成本)!
我想请问:市政府及其机构委托拍卖机构拍卖额度,也支付了佣金或者手续费了吗?是不是与参与投标者一样支付手续费吗?
如果市政府也相应支付了手续费,那么拍卖机构的年度拍卖总收入是多少呢?这样的高收益合理吗?(既然是市政府委托的公共事业项目,我想市政府有权获取这样的信息,政府也知道这样的信息,因为税务机关也掌握)
如果市政府作为项目收益人而未支付相应的手续费或者佣金,而有拍卖机构将此经营行为的成本(包括高额收益)全部转嫁给广大竞投人,合理合法吗?
三、市发改委有关人士以及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女士在竞拍前市政府例行发布会上,关于额度拍卖的信息表示是否涉嫌暗示牌照额度的价格有进一步沿着已有上升的轨迹继续升高的趋势?众多竞拍人,就是依据这一信息表示,而“不遗余力”推高额度价格!
以上问题,提请市长办公室转有关部门解释,本人期望获得书面盖章的解释,本人的真实情况和邮政地址完全清楚。拜托!
市民:******
2007年10月20日

原创,希望转贴,人多力量大,相信市政府的领导还是开明的,重视民意的!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22: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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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百事可乐 的帖子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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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ZT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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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和执法机关斗其乐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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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charles妈妈 的帖子

呵呵,经常看到美国电影电视里警察常用那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的来源吗?它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的“米兰达案例”,判决警察因为事先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而败诉,这导致形成了美国警察在执法之前必定需要和当事人明示这句话。
   这是斗争的结果。
   法治是必须的,但法治的基础是执法者的执法意图是维持公正有序、为广大民众利益服务、执法程序是严谨无瑕的。
   公权不能滥用,今天市政府可以以道路资源有限为由拍汽车牌照敛纳钱财,明天也可以以人口太多为由制定生孩子也需要额度拍卖的制度,等等,老百姓岂不更遭殃?
   老百姓和政府的不合理政策斗争,虽然总会输,因为它拥有强权,但也给政府传递一个微弱的声音:老百姓知道你的政策是荒唐的!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5 07: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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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顶不衰,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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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想贴到搜房上去,没想到提示要经管理员审核, ,以前发别的帖子不要经过这一步的
估计帖子里面有的词汇是禁词,真是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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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到电脑之家kds论坛的
主题被删通知
来自: 系统管理员[PChome.net]
到: bqlq
时间: 2007-10-25 10:52:29
内容: 您的一个主题被删除,被删主题的标题是(转贴:一封向市政府咨询的市民来信!)。扣除HP 0 点 。原因如下:
违反了俱乐部管理通则

主题/内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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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
如果每个公民都能这样强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怎么会有这么多的胆大包天的贪官污吏?!
旺旺真是好地方!还没被河蟹掉,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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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转到XCAR上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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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会给你写信,说,我们是按某某规定收费的,没有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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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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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hml 的帖子

哈哈,我就是要看他说的***规定!!!!
他说得出就行,就怕他说不出!捣糨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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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百事可乐 的帖子

狂頂,不過老百姓的聲音是微弱的,說了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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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中国公民!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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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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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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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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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呀,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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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顶!狂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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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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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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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说出了大家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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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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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痛快!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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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问题,光顶有啥用?!


我来一句:
根据你上述说的这个法那个法,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我只要具备了你上述法律规定的手续,公安机关就应该给我办理,没有法律一定要问我收费(办证的工本费除外),如果不给办理,是否可以告他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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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状态,如果不拍牌照,那我们老百姓可能更加拿不到车牌了。  就像高考制度一样。不公平的公平。 价高者得,分高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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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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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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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该帖被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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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果找不到的话,他会临时做一个出来的.放心好了,他肯定说有规定的,但要你自己去找,他不会帮你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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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高兴 的帖子

我信件的结尾要求政府给予盖章的书面答复就是这个打算,告他(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赢不了,也要咬它一口!!
上海市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天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命令发布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不管上海!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6 13: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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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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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听说其它大城市,如北京,不是这样的

不晓得他们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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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法,会不会退回我们的拍牌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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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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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顶!一个朋友刚拍了一个,5万!可以再买辆车了!跟房价一样,只涨不跌.真T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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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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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退一步说,能不能拿着这张拍照收据去打官司呢? 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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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陈妈 于 2007-10-26 15:15 发表 \"\"
顶顶顶!一个朋友刚拍了一个,5万!可以再买辆车了!跟房价一样,只涨不跌.真TMD
陈妈妈这位同学,批评一下,说话好不文明哦!
我们要做一个理性和文明的“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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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怕碰到太极高手,拨得你晕头转向,最后不了了之。深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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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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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代言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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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同学们的热烈鼓掌。
等那些衙门把答复信寄来了,再贴上!
这些衙门有:
1、上海市交通管理局:额度拍卖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
2、上海市公安局:不以《道交法》第九条规定给偶的车子上牌,行政不作为!

(偶就是没有额度,哪能?偶是地道上海人,为什么不给我的车上牌牌?)

不给我的车上牌牌,你给我一个盖了红戳的说明,偶把这张纸再复印一份后贴在前后玻璃上,就天天光屁股开!!!(同学们不要说我粗鲁哦 ),巴不得做黑户呢!
你政府先违法,我再违法的哦!!!

(有本事的话,也不要颁发给我身份证啊!
3、上海市物价局:行政不作为。没有按照《上海市物价条例》第十条,制定车牌竞拍的价格或指导价!导致拍牌公司暴利!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8 13: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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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这件事市政府拿不出法律依据的,绝对是滥用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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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顶。不过我们的市长大人好象马上要换人了,到时候这封信的抬头要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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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泼冷水,好像没啥希望。今天新闻里讲到上海所谓的一个市长xxx论坛,一个前联合国副秘书长大赞上海政府的车牌拍卖,借着环保的名义。为此韩市长还专门就此引起的汽车销量的下降,与通用总裁进行了解释。所以我感觉到上海的“烂铁皮”要降价还是没啥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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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大家要帮忙把这伸张正义的好贴转出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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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大家要帮忙把这伸张正义的好贴转出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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