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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公司劳动合同中的若干问题想请教各位专家

公司劳动合同中的若干问题想请教各位专家

本人劳动合同9月底到期,上周收到HR的新劳动合同(服务年限比较长,所以按规定是无固定期).其中有几条有异议,想麻烦诸位解惑,先谢过.
1. 公司不承认员工在前雇主处的服务年份 (现公司已在几年前由母公司售出而本人在母公司服务5年以上).
(能不能让公司改?)
2. 合同附件"聘任书"中职位有效期为一年
(能不能随合同而不是一年一签)
3. 员工辞职需提前90天向公司提交书面通知书
(本人非管理人员或"保密人员",问HR时,得到回答:实际操作会以劳动法为准.本人意见:既然这样,为什么不直接改为30天)
另外,我想确认一下,员工有没有权利和公司商讨合同事宜.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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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当然有权利和公司商讨合同。但是,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是有一个标准文本,不可能根据某个员工的具体要求修改。如果开了这个口子,HR和法律部估计就没时间做别的了。

1,如果母公司和现公司分离之时你没有得到相关的书面承诺,现在就要看公司的意愿了。

2,这个应该是公司应对劳动法的合法手段。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要是履行个一二十年,岗位怎么可能固定不变。如果固定下来,将来要调整,员工一个不同意公司就头大了。

3,HR的回答没错。至于合同为什么这么写,不见得是HR的事情。我们公司也有一些合同有同样的条款,是脑残的香港法律部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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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指教.
对于第一点,在当初被母公司carve out时,与现公司曾签过母公司服务年转至现公司的协议.但我的问题是实际操作中以新合同为准还是以前的协议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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