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羚羚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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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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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团险之国家规定
(一)团险监管规定
法律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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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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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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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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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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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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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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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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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税务政策
目前希望大家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7号文件,可以说它对团体保险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消息。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另外下面这些文件需要了解: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实施日期: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三)财会制度
关注“三则一法”: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新《企业所得税法》。
1.
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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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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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2008年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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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为保证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将在2008年之前分批组织实施。各企业所属上市公司,按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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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下,“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的规定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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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取消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据实列支
相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2月颁发的《2006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解读: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如果转入的福利费余额有剩余,则调整管理费,形成当期利润。
2.《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财务通则》适用范围:非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实施日期: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 :
“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适用范围:国有金融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实施日期: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金〔2007〕23号):“《规则》实施后,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2. 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 本帖最后由 羚羚爸爸 于 2010-5-19 10:1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