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Dorey妈
(无畏的希望)
发表于 2010-2-27 20:01
只看此人
员工应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同不同意你提早离开,是由公司决定而非个人可以决定的。所以你公司HR要求是很正常的。
针对你公司HR的强硬态度,我的建议:
1、22日你提出的离职申请是否有书面确认,同意你3月1日离岗。
2、26日离职移交手续是否全部办完了(包括本部门移交、行政、财务部门帐务和办公用品归还等离职移交流程)。你是否有这些离职移交清单书面文件留档。
3、如果都有的话,你不用太担心了。这些已经能证明你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了。公司不能扣押你的劳动手册和不开具退工单(按规定退工单应在员工离职后7天内开具)。否则你也是可以申请仲裁的。
4、最好方法还是和原单位的HR和你原部门上级沟涌一下,尽可能早放你走。不必搞得太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