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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佳妮妈 于 2008-5-16 12:56 发表 应该还要你已抄报税的清单,你再把记帐联复印一下加盖发票章给对方做帐,认证
原帖由 kiko_young 于 2008-5-16 14:12 发表 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会计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账联复印件;抄税明细清单,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去税务局办理就行了!我刚办过,希望帮的到你!
原帖由 小邦妈 于 2008-5-20 17:28 发表 不是,你办好手续后直接交给对方,对方就能去税务局抵扣,不需要你再开红字!
原帖由 妈妈爱康康 于 2008-5-16 22:01 发表 对的,我记得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