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在外环和其他两部车撞了,没有及时撤离。当时我的车撞得比较厉害,另外两部车都无大碍。后来拖车来了,把我的车拖下高速,另两部车也开下了高速。警察来了之后,问了情况判了我全责,但只是开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没有开“事故认定书”。然后说关5天,让两部拖车,一部拖我的车,一部拖那辆长板车开到违章车辆停车场去
我的问题是:
1. 我的车撞得厉害需要拖车也就罢了,另一部长板车(挂车)完全可以自己开,为什么一定要拖车拖? 我们当时一再要求不用那部拖车了,可还是被拖,那里一下就是700元。
2. 当场其实已经确认我的全责,为什么不把事故认定书给我们?
3.到了停车场,交给我的拖车费用为380元,说是200元再加180元(3个平方米)的路面清理费。天地良心,他们一共从地上捡起了大概5片垃圾(车被撞坏的零件)
还有一个问题,三部车被拘禁,停车的费用应该怎样处理?各自承担还是我要全部承担?
请达人指点,以上做法合法吗? 如果我想申请复议,手续上应该怎样。谢谢了
[
本帖最后由 小白鲨 于 2009-5-14 14:5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