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详细资料
TOP
原帖由 xiaomai.2001 于 2011-8-31 11:48 发表 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为35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即所得)应在次月15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