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rongerb
(根据以往MM们的经验,看DVD是过)
发表于 2012-8-9 21:04
只看此人
求指点
公司有一外地农村户口女职工(缴三金)在我公司任职,先是未婚怀孕,后才补办结婚证。从怀孕起她就不来上班了,开始开病假。眼看怀孕到7个月了。HR写了一通知,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给予生育补贴,且由公司全额承担。我看了后,退回,要求HR先请该员工出具 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之后,再论补贴。否则最多按病假计算。
请HR专家指点:
1、上述做法对否?
2、如该员工开出的证明是生产之后,之前如已经按病假工资给予的月份是否要补发产假工资?如发放产假工资是否一定要按照企业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来发放?(不想让员工知道公司的平均工资)
是否可按照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基本工资来发放?(不想加入绩效工资的那块)
3、该员工是否必须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给予生育补贴?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