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天天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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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00:02
只看此人
手机背后的故事
这是今天刊登在《新民晚报》上的一则新闻,全文如下:
一部手机“纠缠”起中美法律
闸北法院依据我国律制判决担保人支付相关费用
日期:2008-08-02 作者:江跃中;胡美麟;韩根南 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胡美麟 韩根南)美籍华人徐玉峰在本市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全球通50套餐业务协议书》,我国公民孙一鸣为其提供担保,徐在美国新泽西州酒店因手机被盗而欠下了数千元话费,通信公司在沪将孙一鸣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支付欠费和违约金。但孙一鸣以“按美国法律规定,手机被盗产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免责”为由,不同意担责。近日,闸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孙一鸣给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移动电信费用4690.2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420.14元。
一部中国手机在美国被偷
原系本市市民的徐玉峰,赴美多年,长期从事美国与中国之间的导游工作。他虽已加入美国国籍,但对中国情况十分熟悉。为了节省通讯开支,去年3月10日,他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全球通50套餐业务协议书》,约定:徐玉峰租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移动电话线号,从签约的次月起,连续使用“50套餐”12个月,每月套餐月租费不低于50元。
合同签约当日,本市公民孙一鸣作为徐玉峰的担保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协议的《担保合同》,约定:被担保人徐玉峰自入网之日起至销户(或过户)之日止,孙一鸣对徐玉峰手机发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两年。嗣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为徐玉峰提供移动通信服务。去年6月,徐玉峰在美国新泽西州酒店手机被盗,随即向当地警察局报案。但这部手机仍被使用,共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费4690.20元。
依照美国法律当事人应当免责
今年3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因催款无着,诉至法院,要求本市担保人孙一鸣承担担保责任,支付徐玉峰所欠的移动通信费4690.2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420.14元。
审理中,孙一鸣认为,去年美国时间6月13日上午9时,徐玉峰在美国手机被盗后,随即向当地警察局报案。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手机被盗产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免责,因此要求按照美国法律处理,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则坚持要求孙一鸣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到底适用哪国法律?闸北区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对其所担保的事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本案担保人系我国公民,而且《全球通50套餐业务协议书》在我国签订,应适用我国法律。原告现依照我国法律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被告要求按美国法律规定处理的抗辩理由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信。但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徐玉峰追偿。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1: 是不是手机被偷后,所有的的费用都应该有失主承担呢?
2: 是不是帮朋友担保就应该为此买单呢?
3: 是不是我们在高喊“与国际接轨”只是为了更好地有利于某些垄断企业夺利于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