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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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事条件:
1、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告知单十四)
2、属于逾期一年未换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且符合原准驾车型的允许准驾的年龄条件;
3、不具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满分记录。
4、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完成科目一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年龄条件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年龄、身体条件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已重新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但尚未取得新驾驶证的,如果机动车驾驶人申请终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恢复原机动车驾驶证,且原驾驶证注销未满两年的,车辆管理所退办重新申领业务,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重新申领时科目一考试已经合格的,考试成绩有效,恢复驾驶资格。重新申领时科目一考试未进行或者未合格的,经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恢复驾驶资格。
6、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已重新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并已取得新驾驶证的,不予恢复原驾驶资格。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详见告知单十五)及复印件;
4、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郊区(县)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到管辖地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四、收费标准: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 40元/人次 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沪财预(2003)7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驾驶证件签注规范》(GA862-2010)
六、办结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安排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2、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
咨询电话:64881842
(2)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咨询电话:58123456
(3)浦东新区北艾路1298号
咨询电话:56317000转54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