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一杯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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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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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生的惩罚
为了形成和维持学校和课堂生活的正常秩序,学校和教师迫不得已,会对犯有严重过失的学生实施惩罚。但在惩罚有道德过失的学生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或规则。
第一,必须按正当的程序实施惩罚。
学校和教师在惩罚学生之前,必须有充分的根据,确认该生犯有严重的过错;允许学生申诉,并且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诉。
第二,必须结合改造和教育实施惩罚。
学生身分特殊,不同于犯有过错的一般的社会成员,更不同于罪犯。学生之所以为学生,是因为他在教育情境中处受教育的地位,这种身分本身就意味着他在认识上、道德上、行为上具有不成熟的一面。因此,学生的过错在一定意义上应该予以一定程度的原谅。学生的过错,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教育者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不能象对待罪犯那样,对待违反规则的学生。“惩罚与罪错对等”的原则,不适用于学校生活的情境。
学校一方面需要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惩罚,而代之以劝诫和教育或其它手段,特别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免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另一方面在不得不实施惩罚时,应当尽可能减轻惩罚的严厉程度,并且结合改造和教育措施予以实施。
学校生活规则不纯粹是一套惩罚制度,其教育价值更为重要。惩罚虽不能直接起到改造和教育的作用,但与改造、教育相结合,不但可以增强惩罚的惩戒效果,也可以增强改造和教育的效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惩罚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
第三,惩罚必须仅针对学生的道德过失。
在学校生活中,“惩罚”归根结底是一个伦理概念,它暗含对某种行为方式的否定,认定某种行为方式是不合乎道德的。说学校惩罚是一个伦理概念,意味着学校惩罚针对的是学生在道德上的行为过失。对于学生的非道德性过失,不得以惩罚的方式处理。例如,学生做错练习,只能要求学生重做和改正,而不能惩罚学生。在认知领域,惩罚有过错的学生,违背教育的道德原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学校把惩罚限制在道德领域,而不把惩罚扩散到非道德领域,这一点与非学校生活有很大不同。例如,在工厂劳动中,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尽管属于技术错误,不是道德错误,依然要受到惩罚。但对于学生来说,违反学习的内部规则或者做错作业,不应该受到惩罚,而应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学校惩罚只针对学生的道德错误,而做错练习在通常情况下是个认知问题,不是道德问题。
第四,不得以学习方式或其它不恰当的方式惩罚学生。
许多善良教师可能都有同感:学生犯了错误,必须予以惩罚,否则,他们不能记取教训。但他们还是孩子,重罚他们,于心不忍。罚他们多抄二十遍生字,或者罚他们放学后多学习一个小时,是较好的惩罚。一则学生遭受了适度的痛苦,感到羞耻,他们将因此而记取教训;再则学生因受惩罚还增加了学习时间,可以说是一种补偿。岂不两全齐美?这种做法表面上非常合理,但实际上问题很大。教师以学习的方式惩罚学生,无意之中就在学习与痛苦、耻辱之间建立起了一种人为的联系,造成学生对学习的憎恶。这种仁慈的代价太大了!因此,学校惩罚方式的选择和实施不纯粹是个技术问题,其中还有伦理问题。
这些是我们师训文本上东西,当我们真正做了,其结果又是怎样的呢?
[ 本帖最后由 一杯白开水 于 2006-10-21 14:4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