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署、幼儿园:
《2008年浦东新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细则》已制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三月十九日
2008年浦东新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浦东新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8年浦东新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重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2008年的招生工作做好、做实,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招生原则 1、信息公开,操作公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2008年向社会公开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信息主要有:(1)2008年浦东新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细则。(2)浦东新区各幼儿园招生范围、办学等级和收费标准。(3)浦东新区招生工作监督电话。相关招生信息将在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网站及浦东新区学前教育网站上公布。
2、相对就近,免试入园。浦东新区2008年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遵循“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优先满足地段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市、区示范幼儿园在完成本地段招生工作后,如有余额,可适当招收地段外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公办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幼儿园招收规定地段内的适龄儿童;民办幼儿园在优先招收地段生的基础上,可扩大招生范围,实行自主招生。
3、规范管理,控制学额。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控制班级数和学额数(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确需扩班或超班额的,须经教育署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籍。
三、招生管理
(一)招生对象 1、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为2008年秋季学前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1)持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的(户籍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为有效);因动迁原因,户口暂未迁入居住地,且具有有效动迁证明及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的;满足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安排到对口地段的幼儿园就读。
(2)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可安排到对口地段的幼儿园就读。
(3)儿童本人暂无上海市户籍、但父母一方具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口的,按父母一方的上海常住户籍地作统筹安排。
(4)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由上海市人事局颁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的,如有房产证,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如无房产证,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并视幼儿园班额情况作统筹安排。
(5)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由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居住证》、并持有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的,由教育署视各区域招生情况协调安排。
2、根据《浦东新区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各民办幼儿园在满足对口公建配套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招生条件同上),可扩大招生范围,实行自主招生。
3、智力、听力等有障碍的儿童可到爱心幼儿园或上南三村幼儿园特教班报名。
(二)招生办法 1、明确招生地段
各教育署在对现有托幼资源、适龄儿童入园人数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确定2008年各幼儿园对口招生地段,并报社发局教育处审核。各幼儿园根据招生地段组织招生工作,个别入园矛盾突出地区由教育署集中报名、统筹协调。
2、发布招生公告
由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制幼儿园招生通告,各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招生通告张贴在招生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各民办幼儿园自行印制的招生简章及其它宣传资料须到所属教育署及社发局教育处备案。
3、组织招生工作
(1)各幼儿园根据招生要求认真组织招生工作。在招生矛盾突出的地区由教育署统一协调招生。
(2)在招生过程中各招生单位须认真核查幼儿出生证、户籍证、房产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仔细登记幼儿实际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等,确保幼儿的报名材料真实、完整。
(3)各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于2008年5月30日将经教育署确认的招生名单登陆至电子学籍档案。
4、确定招生工作时间表
3月1日-3月15日 各教育署分别调查适龄儿童数,并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幼儿园招生地段。
3月16日-3月31日 汇总招生信息,并对招生地段作微调。
4月1日-4月11日
向社会公告学前教育阶段招生信息
4月12日-4月18日 市、区示范幼儿园发布招生通告
4月19、20日
市、区示范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5月1日之前 市、区示范幼儿园发放入园通知书
5月1日-5月7日 一级及其它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发布招生通告
5月10、11日
一级及其它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5月20日之前 一级及其它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发放入园通知书
5月30日 进行学籍登记工作
四、违纪违规处罚 1、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擅自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的,依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幼儿园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幼儿园为迎合少数小学招生考试选拔需要,擅自开设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学科化教学内容,或组织幼儿参加学科化考试(测试),提供成绩证明的,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3、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的,一经查实,对负有责任的幼儿园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注意事项 1、各单位招生工作必须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要求,必须符合2008年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招生工作文件精神。
2、招生工作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各幼儿园领导要认真制订本次招生方案,精心组织本次招生工作,进行规范招生。
3、幼儿入园须进行体格检查,但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4、认真做好招生前的准备工作,在招生过程中各教育署、幼儿园认真细致妥善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对家长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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