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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资纠纷急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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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12月至2005年7月在公司任职,但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公司于2005年7月1日当天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让我从当天起回家休息,公司付我7-12月6个月的工资600元/月,并同时交付<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6个月.但公司在上付费用才支付了4个月时于2005年12月1日电话通知我,到公司办理手续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元给我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签订的合同到期日为2006年3月31日.再与公司交涉未果下,我到劳动局进行劳动纠纷调解,但公司以我是外地户口不适用<上海市劳动法>为由,对调解结果所应支付的费用还是坚决不付.因此我今天到法院提交了劳资起诉状.但对为期一个月的举证及开庭该做哪些工作?我目前的证据只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请了解的姐妹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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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和法院在有些问题上是有分歧的,仲裁不支持的,法院未必就判你输。

2、你的诉讼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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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去仲裁?

另外我没看懂,你想要什么?从2001年起的保险?那你要证明你2001年就在那上班,工资单,报销单都能证明的.

<劳动法>是上海的?第一次听说.我孤陋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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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于12月12日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过调解,我的诉讼要求是公司支付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陪偿金4个月的工资和2002年9月至2005年4月未缴纳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金>32个月.在调解时已向公司提出,但公司却坚决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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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我没有,但每月领取工资时会在一张签收单上签字,但公司从不给员工.另公司认为我是外地户口,不适用劳动法,而认定我是劳务工,但和我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为何不适用劳动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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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一下,<劳动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以应该没有上海外地之分.

你要求赔偿4个月的工资,我认为是不合理的,除非你的劳动合同上是这么写的.一般都是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第二个是合理的,不过你不能有书面证明你在那里上过班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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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的工作期限是2001年12月至2005年12月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按劳动法是一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虽然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工资单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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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在于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是从2001年12月至今一直在这家公司工作的.

你需要工资单,但你的公司从来不给你.这个问题没办法解决.因为公司可以说没有发过你工资,只要是发现金.如果你们是打到公司卡里,那就是另一回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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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觉得工资单比较麻烦。由于没有这方面经验,当初离开公司时也没留下这方面的证据(工资单和考勤卡),只有一份劳动合同。那我是否要找证人证明我是从2001年12月至今在公司工作的呢?是否要请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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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诉讼,自己不懂最好请律师.但你的标的如果小,好的律师也不愿意接.

找证人的事情就比较难说,因为我不太懂法律程序上证人要符合什么标准,是否能够被法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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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你的综合保险
2002年,1289*60%*12.5%*4=387
2003年,1480*60%*12.5%*12=1332
2004年,1634*60%*12.5%*12=1471
2005年,2033*60%*12.5%*7=915
提前解约,按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4个月,按700计,2800
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提前期补偿金1个月,700
故意拖欠,上述金额再加25%的补偿金
共计  10650
如果不能找到工资单、考勤卡等证据,寻找的证人首先必须能证明自己在这个公司工作.而且能证明自己比你先来。

不过判决下来的执行问题好象在国内一直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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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上海市劳动管理条例》不适用外来劳动力么?仲裁不管外来劳动力么?这些自己感觉好象不会是的,有知道的朋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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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在法院对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中查过,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且(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我现在有仲裁机构的<调解不成通知书>,那么举证应该是被告公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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