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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某家公司最新出台的考勤与休假制度(试运行)中规定:
(1)旷工一天者,按日工资的三倍处罚,并扣罚当月奖金;
(2)旷工两天者,除按日工资三倍处罚外,同时扣罚季度奖金;
(3)连续旷工两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三天者,扣除当年年终奖;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公司将对该员工予以除名,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另外:关于罚款这块,在劳动合同法的大背景下,应该怎样操作才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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