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wxh_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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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2 12:45
只看此人
关于仲裁,来听听大家的意见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朋友的劳动合同从2007.08.24-2008.8.23,公司于2008.05.15出具一份换岗协议书,同时薪资减了一半,理由是公司现经营不善,决定取消该岗位,领导层协商下让朋友换岗。朋友不同意!回复后,于2008.05.19收到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朋友与6/18之前工作交接清楚,同步办理工资结算,退工手续,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补偿一个月经济补偿,理由是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本人协商不成,现解除劳动关系。
帮朋友上来咨询几个问题:
1,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释条例草案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了明确规定,公司一句“现因经营不善”取消岗位,显然不在范围内,既然理由不合法,是否可认定为违约解除合同?
2,朋友就此事咨询了仲裁,仲裁的回答很不尽如人意,称仲裁最多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违约,劳动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主张赔偿经济赔偿金的权利,既然仲裁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就说明公司的确是违约解除合同,那么劳动者就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仲裁的说法很矛盾。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工会,由工会出意见,朋友公司没有工会,之前我在上相关课程上听到的说法是,没有工会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解除工会,这样做的目的是迫使公司都成立工会,实际操作上,没有工会,企业是不是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呢?
4,在董保华的《软着陆》中,说到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法律义务,赔偿金是法律责任,如果应违约承担赔偿金,同时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释条例草案中指出承担赔偿金就不需支付补偿金了,到底哪个对?
5,现在朋友公司要求他马上交接,到6/18前就可以不去上班,工资结算到6/18,但需到6/18办退工手续,经济补偿和工资也要到6/18结算,但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离职时应当场结算薪资和补偿金,如果现在离职,工资发到6/18等于支付了代通金,公司因当场结算不是吗?
6,因公司直属主管态度蛮横,朋友准备直接找最高层领导,如果效果仍不如预期,朋友决定到家庭所在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就是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请旺上的高人来指点一下,仲裁的胜率有多少,有认识仲裁机构的,提供我们先行咨询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