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朋友請教:
她在目前單位已工作11年, 去年11月簽了1年合同, 到今年10月底到期.
現在單位要一部分人轉去嘉定的一個新工廠(公司名稱不同的另一個法人公司), 原來浦西的單位還繼續存在.
因為路遠她不想去嘉定, 而且去新工廠, 要在原單位辦離職, 去新工廠重新辦錄用. 公司和個人會簽個協議, 承認在新工廠延續原工齡.
現在還不確定幾月份要她去嘉定(可能是8/1), 但肯定是在10月底前. 但如果要轉的話, 單位的做法是先在原單位離職, 同時要她先和嘉定工廠簽一個到今年10月底的的合同. 然後等到11月再簽無限期合同. 這過程中是拿不到沒有任何補償的.
1. 路遠她不想做了, 想請教如何方案能拿到盡可能多的補償金????
如果她不想在10月底合同到期前, 依照公司意思做, 很有可能單位會讓她去新工廠上班(也可能兩邊跑), 但勞動關係還留在原公司, 拖到10月底合同到期.
這樣她就比較被動, 等到合同到期. 要麼照單位做法, 直接和新單位簽無期限合同, 要麼拿1個月補償金走人.(新勞動法規定)
2. 另外, 如果她和嘉定簽了無期限後, 還是想要走, 能拿多少賠償?
有哪位高人可以出出主意的?? 先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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