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楼lisama
(恼人的颈椎)
发表于 2008-9-17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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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与您交流下.
14楼的情况, 如果是双倍的话, 我认为要从3/24开始.
诚然到3/24-4/23有1个月的合同签定办理周期, 超过不签的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既然这只是办理期, 而不是豁免期, 赔偿双倍部分应该包括3/24-4/23.
但是XIAOYI1213有一个问题,就是作为承受转入业务和人员的公司, 8月要求签定合同并没有问题,
所以转入到离职期间的部分, 不应计算双倍, 且也不应承担3/24-转入前的双倍补偿.
这个问题还是请A公司出面处理比较妥善, 否则计算标准可能将会是后续过程中和员工有争议的部分.
员工可能就他们的理解要求, 而没有参与前段时间实际作业的情况会使得XIAOYI1213无法判定是否合理.
就象8元餐补一样的问题会层出不穷, 而此时的员工也基本会对抗性较强.
说句凭空猜测的话, 在提出补签被拒, 就应该想到员工和A公司已经产生问题了.
处理不好也会在公司及集团内产生影响, 落下个刻薄人事的名声.
所以我的意见是:
1. 双倍计算期为3/24--转入前.
2. XIAOYI1213只要保留签约而员工不同意的依据和员工离职申请, 把详情转A公司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