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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
一、办理机构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
二、办事依据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
三、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
1、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退人员
2、用人单位应在被使用人员的《劳动手册》及《劳动力登记表》内填入合同期限的用工起始日期。
3、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该人员应具有《退休证明》。
(二)具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首次办理需携带以下资料:
1、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4、提供被录用人员上海的联系地址与方式。
四、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本市劳动者建立或形式劳动合同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一)首次办理: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二)已备过案:
单位则须填写《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三)《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一式三联。
填报应完整规范,人员类别对应正确,合同签订情况应如实反映,用工起始日期书写到年、月、日,用人单位盖章有效。
1、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留存。
2、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按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3、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
(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1、用人单位在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两周后,持《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第二联、本单位党总支或上一级党总支的“调档介绍信”至职介所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调集事宜。
2、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资格的,则应委托职业介绍代办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务。
五、其他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还应在该《劳动手册》和档案袋中的《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直接在网上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网址:
www.12333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