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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xli8911 于 2009-2-27 09:31 发表 08年前工作要赔偿一个半月工资的规定,是没有的。你应该能得2.5个月的补偿(其中1个月是应该提前通知而没有通知所作的补偿,即通常所说的代通金;1.5个月是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2月28日的补偿,因为09年不足半年,按0.5月计算;当然如果你的合同是从2008年2月28日才签的话,则只有1个月啰)。至于奖金,如果公司有给你书面承诺或者其他证据,是要计算在基数里的;如果没有,就不好说了,关键是证据。
原帖由 咏洁妈妈 于 2009-2-27 10:52 发表 05年进公司,到合同终止,是不是工作三年补偿三个月?还是一定要合同解除才补偿3个月?不是很明白这之间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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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齐齐妈妈(律师) 于 2009-2-26 20:34 发表 合同到期,公司有权不续签。如果你是2008年前就在该公司工作,补偿标准为一个半月你合同到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你的平均工资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三倍,以三倍为准),如果你是2008年以后的,一年算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