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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请教各位同仁如何处理外地户口员工计划外生育二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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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  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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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其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可以开除。但所在单位在作出开除职工决定之前应征求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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