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慈悲妈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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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4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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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根据上述政策,完全可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