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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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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
初三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
添加时间:2010-3-4 9:21:08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和《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2010年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学业评价的组成部分,旨在引导学生养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原则
实施体育考试应体现对学生意志品质和道德情感的培养作用,体现对学生体育锻炼积极性、主动性的激发作用,体现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推动作用。
实施体育考试应与学校体育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过程相结合,与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相结合。
实施体育考试坚持“客观、公正、安全”的组织原则,坚持“常态化、易行化、基层化”的发展方向。
三、考试方法
(一)分值和结构
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2010年体育考试由日常考核和统一考试两个部分组成,总分为30分。其中日常考核为20分,统一考试为10分。
(二)考试内容
1.日常考核
由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以及场地设施条件,组织安排学生上好体育课和参加各种体育活动,根据《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日常体育成绩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1),按照学生在九年级、八年级(2011年将向七年级和六年级扩展)的体育学习态度、体育学习能力、体育学习效果等有关考核、测试成绩记载,采用教师评定、学生互评等方式予以评价,其中体育学习态度(九、八年级各为3.5分)、体育学习能力(九、八年级各为4分)、体育学习效果(九、八年级各为2.5分)满分为20分。
2.统一考试
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体育统一考试分设耐力、定量、定性三类项目,耐力项目满分为4分,定量和定性项目满分各为3分,合计10分。其中耐力项目成绩换算公式为:(测试原始成绩/100)×4,定量项目成绩换算公式为:(测试原始成绩/100)×3,定性项目成绩换算公式为:(测试原始成绩/10)×3。
每位考生应参加三类项目的测试。在耐力、定量、定性项目中可各选择1个自己擅长的项目参加测试,选测项目一经选定后,不得更改。个别因伤、因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宜、不能参加耐力项目测试的考生,允许其申报后在定量或定性类项目中另选1个项目(不能与原选定量或定性类项目重复)替换耐力项目参加测试,但此类另选项目的成绩以实测成绩分值的50%作为耐力项目成绩。
(三)统一考试项目
1.耐力项目: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游泳(男生200米、女生200米)。
2.定量项目:50米跑、立定跳远、实心球、跳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游泳(25米)、篮球、排球。
3.定性项目:垫上运动、杠上运动(单杠或双杠)、支撑跳跃(山羊分腿腾越或横箱分腿腾越)。
(四)统一考试成绩评定标准
根据本市初中《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要求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分标准,结合本市初中学生体质现状的总体水平,考试成绩评定标准统一采用由市教委制定的2010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与要求(见附件3、4)。
(五)考试成绩记载
体育考试按照日常考核分值和统一考试分值,合计评定考生体育考试成绩,并计入学生毕业升学考试总分。考生日常体育考核成绩由学校予以评定后,及时告知考生本人,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成绩信息,由班主任和任课体育教师签字确认,经校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成绩信息汇总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学校自存,另一份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同时应报送按区县规定的统一格式制成的电子信息版)。考生统一考试成绩应当场宣告,并由考生本人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以学校为单位汇总成绩信息,经测试负责人和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伤病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由学校审核批准,报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及中招办备案。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上述考生如身体健康状况好转,准备参加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参加剧烈运动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体育考试。
2.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一次。
(二)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升学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原因获准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学籍所在区县考生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和体育统一考试满分的50%(即5分)计算。
(三)在外省市就读且符合本市中考报考条件并回沪报考的考生、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跨区县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的体育考试
在外省市就读且符合本市中考报考条件并回沪报考的考生,以及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等证明材料,由区县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考核成绩。上述毕业生须参加2010年的体育统一考试,计算其统一考试成绩。考生体育考试成绩由以上二项合计评定。在外省市就读的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提交书面情况报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其体育统一考试成绩以满分的50%(即5分)计。
跨区县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日常考核成绩和体育统一考试成绩,由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予以评定,由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将其体育考试成绩转送其报考区县的中招办。
五、体育考试的组织实施
(一)日常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日常考核工作的指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区域具体实施工作细则。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日常考核工作的意见,规范操作,就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等方面实事求是地评定,尤其要做好相关年级学生日常考核的各项成绩记载、活动统计、学生互评记录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日常考核有效运行。
(二)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
由各区县结合学校分布和考生规模的实际情况,在统一体育考试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本区县的体育考试组织实施方式。可采用时间、地点和人员相对集中统一的组织实施方式,或采用耐力项目由区县统一组织考试,其它项目由区县组成专业队伍,分别到符合测试要求和条件的学校,分散就近考试等方式组织实施。游泳项目可组织考生分批有序前往指定的游泳池进行测试。
(三)体育考试的复核和仲裁
考生对学校评定的日常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予以复核。考生对区县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本人应在测试现场,向测试裁判反映或向区县体育考试仲裁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小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仲裁。仲裁申请逾时不再受理。
六、其他要求
(一)切实加强体育考试工作的领导
市教委成立上海市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方案,进行协调和指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相应成立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区县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配备工作人员,积极与体育、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合作。同时应成立区县体育考试仲裁小组,负责处理本地区体育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宜。
(二)规范有序实施体育考试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务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技术培训,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试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考试工作公正、公平、平稳实施。场地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做好测试工作各环节安全保障和服务保障,建立临时医务站,制定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周密、细致、有序地组织和安排考生参加体育考试,考务人员应认真做好考生检录工作,项目测试成绩应向考生当场公布并确认。耐力项目测试原则上应安排在当天各测试项目的最后进行,测试之前应对考生加强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提示,在测试过程中和测试后要加强考生体征的观察,予以相应的指导和保护。
(三)加强体育考试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体育考试咨询站和监督电话,及时准确地解答考生及其家长提出的问题,正确引导考生参加体育考试。对于在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加强教育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
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经费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事业费内安排。
附件:1.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日常体育成绩考核评价标准
2.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3.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耐力与定量项目成绩评价标准
4.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定性项目成绩评价标准与要求
附件1:
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日常体育成绩考核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
学生日常体育成绩考核评价内容由体育学习态度(7分,九、八年级各为3.5分)、体育学习能力(8分,九、八年级各为4分)、体育学习效果(5分,九、八年级各为2.5分)三方面组成,评价满分为20分(九、八年级各为10分)。
二、评价标准与分值
(一)体育学习态度
由体育学习出勤和体育学习表现两部分构成。
1.体育学习出勤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广播操总体出勤率达到95%以上,九、八年级各计2分;达到90%以上,九、八年级各计1.5分;达到80%以上,九、八年级各计1分;达到70%以上,九、八年级各计0.5分;70%以下计0分。
2.体育学习表现
学生上体育课时总体表现认真,努力完成教师布置的体育学习任务;参加班级或学校集体性体育活动时总体表现积极,努力结合自身特点或发挥自身特长进行锻炼。整体评价优秀(九、八年级各1.5分),良好(九、八年级各1分),合格(九、八年级各0.5分),不合格(0分)。
(二)体育学习能力
反映学生体育与健身课程的学习情况,学校应按照《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与评价,并体现学生在原有基础上的进步。学年总评体育成绩85分及以上为优秀(九、八年级各4分),75分及以上为良好(九、八年级各3.5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九、八年级各3分),59分及以下为须努力(九、八年级各2分)。
(三)体育学习效果
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内容和标准,对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与运动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测试结果给予相应分值,综合评价成绩为优秀或良好的九、八年级各计2.5分;综合评价成绩为合格的九、八年级各计2分;综合评价成绩为不合格的九、八年级各计1.5分;无测试成绩计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