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sunnysh 于 2007-11-28 09:47 发表 原收据不拿回,或者不另开具对方收据的(白条可归此类!) 容易诱发"职务犯罪"! 对方经办人来找你们要押金 结果对方此人已经离职了!! 或者本单位人员假称对方要押金,拿钱了! 这个要归罪于"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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