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xiaomai.2001
(找到生活乐趣)
发表于 2011-8-3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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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为35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即所得)应在次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例如员工8月份为公司工作而给予工资薪金如果在8月份发放的,则取得所得的所属期为8月,应在9月申报期内(1日-15日)进行纳税申报;若在9月份发放则取得所得的所属期为9月,应在10月申报期内(1日-15日)进行纳税申报。
目前部分企业存在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的情况,如9月份发放的工资在9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由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当月申报时所属期默认为上月,所以9月份申报所属期8月的个税时费用扣除标准仍为2000元。针对此类企业,一、在9月份申报时对所属期8月做零申报,二、在10月份申报期申报9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以后按照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在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的规定操作。由于9月份做零申报后,纳税人取得的个人完税证上会显示8月份收入额和税额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