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smdw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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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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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特设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最高岗位等级为五级。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高等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2.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5~20%。
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0~15%。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沪人[2002]101号)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1.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2.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岗位等级设置和管理参照高等院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一般应低于教师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