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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立法禁教师有偿家教是众望所归

立法禁教师有偿家教是众望所归

日前,《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由此,这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10月18日《新京报》)

有人说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对其工资待遇低的一种弥补,不应禁止。窃以为,教师的工资待遇差不能成为人们同情教师有偿家教的理由,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自己代入到教师行列,从教师的角度出发看待“教师有偿家教”问题。“教师工资待遇低”与“有偿家教”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范畴,一码事归一码事,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谁都不能肯定地说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拯救教师工资待遇低的唯一药方。我们应该以一种更加理性、客观的态度来审视“禁教师有偿家教”这一话题。

首先从师德与国家教育初衷的角度来看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虽说没必要拔高、神化教师这一职业,但其教育下一代的特殊使命注定要求教师要遵循“以教书育人为本”这一起码师德,而非赚钱。国家一开始也以“蜡烛、园丁”等具有奉献特质的词汇定位了教师的特殊形象,国家对教师高期望、高要求一方面是出于重视下一代的成才大计考虑。教师额外进行有偿家教“捞外快”的做法明显有悖于国家初衷。   

再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在减负呼声日益强烈,各地纷纷出台减负制度法规的大背景之下,学生减负已成为主流,任何意在增加学生负担的行为都是不合理,也不合法规的。学生减负的意义在此不再赘述,可以肯定的是减负对学生、对教育有利而无害。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方面是对学生减负的相关规定的践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教育部门学生减负工作前进的步伐,是一种逆流而上的违规行为。

从家长的角度来看,教师的有偿家教虽然可以使一部分学生的成绩迅速好起来,但这“成绩好”是相对于其他没有补课的学生而言,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家长都是花一样的钱,凭什么老师要因“财”施教?这对没有钱让孩子进有偿补习班的学生家长来说是一种无奈的悲哀。再者,若家长之间在请有偿家教这事情上攀比起来,可不见得是件好事。

从教师的角度来看,正因为“有偿”,教师捞起外快来定会格外卖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会影响其日常教学质量。反言之,进行有偿家教是教师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深入点说,国家、学校培养教师是为全体学生服务的,若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就有拿公共教育资源谋私利之嫌。

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应该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让其教师身份单纯化。可以说,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众望所归。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低问题,则应该由国家来统一调控,而不应该由教师擅自自肥。教育商业化是国家和社会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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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者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义务教育工作者,领国家工资,对纳税人负责,岗位分工类似警察;一类是有偿教育工作者,收取市场回报,对雇佣他的人负责,本质是做生意。”很明显,孩子们的老师是属于前者。对于义务教育工作者,能否从事本行业的兼职呢?家长有个很常识的概念,供职者通常不得从事与本机构、本行业业务或其职业职能有关的兼职,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雇主利益。
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对象如果包括其学生,那么利益驱动下就很难避免“讲半节留半节”的问题。这就损害了学生的权利,影响其本职义务的履行。这时候,教师的“劳动权利”就是一个伪命题。而学生本应在课堂上听到的知识,因为有偿家教这种商品的存在,而不得不需要额外支付报酬,此时的交易便具有一定的强迫性,也就无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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