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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帮助困难人员有实招

关心帮助困难人员有实招

日期:2006-09-05 作者:赵文骅 来源:人才市场报

    ——几项有关新政策介绍

    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上海市政府日前批准了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节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报酬等几项政策的请示。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今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20元。7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进行了调整,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340元调整到2560元。

    最低工资标准
     
    从9月1日起,调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90元提高到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元提高到6.5元。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
   
    另外,上海市从9月1日起最低病假工资调整为600元。 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根据“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调整的。同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月最低补偿金标准调整为750元。
   
    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
     
    从9月1日起,本市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主要用于帮助安置生活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其中,“万人就业项目”中公共服务类项目就业人员的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0元,协助社区管理和城市管理类项目就业人员的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0元。
   
    对协保人员开展特殊援助
   
    一、促进协保人员就业
   
    (一)在 “上海公共招聘网”开辟协保人员求职专区,发布针对协保人员的招聘与求职信息,促进其自主择业。
   
    (二)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定期组织就业援助员开展调查摸底,并实施动态管理。凡符合 “双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要按照“双向”承诺的要求,确保在3个月内予以就业安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二、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一)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就业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协保人员,单位必须已为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
   
    2、已经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
   
    三、生活费补贴
   
    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
   
    2、家庭生活困难。
   
    协保人员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持协保人员户口簿、《劳动手册》及患大病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向与其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协保人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协保人员患大病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
   
    协保人员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且鉴定结论在 3年以内。
   
    “普加”+“特加”增加养老金
     
    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本市今年增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日前正式出台。
     
    增加养老金人员的范围
     
    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将按规定增加养老金。这次增加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对象是指: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今年也将从7月1日起增加养老金,具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执行。
     
    如何“普加”
     
    “普加”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继续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第二部分是今年再按照本人的连续工龄(以下简称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月养老金。
     
    例如某退休人员去年1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现年61岁,有30年工龄,按照统一标准增加了55元,同时又按照本人工龄增加了30元,合计“普加”每月增加85元养老金。
     
    按照上述“普加”办法增加养老金后,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再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实施“特加”办法增加养老金。
     
    “普加”最低金额
     
    今年的“普加”办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每个人都一样,第二部分是根据本人的工龄来增加养老金的。考虑到有少部分退休人员工龄比较短,今年“普加”同工龄挂钩的部分最低按10元增加,因此今年“普加”养老金最低为65元。
   
     如何“特加”
     
    为体现增加养老金向退休早、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的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从去年起本市就建立了70周岁以上、养老金不满2000元的老人在“普加”基础上再特殊增加养老金的长效机制。对今年6月底年满70周岁且月养老金不到2000元的人员,按今年“普加”办法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按下述办法“特加”养老金:70至74周岁(1931年7月1日—1936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75至79周岁(1926年7月1日—1931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80周岁(1926年6月30日前出生)及其以上的人员,按照本人工龄每满1年增加3元。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2000元。
     
    例如,某退休人员今年81岁,有30年工龄,这次可先按照“普加”办法增加85元养老金,由于增加后的养老金仍然不到2000元,所以他可以按照“特加”办法再增加90元养老金,“普加”、“特加”合计每月共增加175元养老金。
     
    750元的“托底”标准
        
    为缓解早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矛盾,本市已对其中年龄大、退休早且月养老金水平低于750元的人员,建立了托底性增长的机制。即在“普加”养老金后养老金仍偏低的人员,根据本人的工龄每年增加1元养老金。今年继续实施这一政策,具体办法是:企业退休人员在按照“普加”办法增加养老金后,对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且月养老金不到750元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工龄,每年增加1元养老金,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750元。对上述人员“普加”和托底后,符合“特加”条件的人员还可以按照“特加”办法再增加养老金。
     
    退职人员养老金的增加
     
    历年来,本市退职人员增加养老金都要比退休人员增加的水平低一点,考虑到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在计发时本身就偏低,所以,从今年起,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本市退职人员与退休人员按照同样办法增加养老金,适当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
   
    相关链接
   
    什么是“协保”?
   
    协保有一项是直接面向中年龄段下岗职工的分流政策,它就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沪府办(97)26号文转发了本市四家单位联合制订的协保政策。
   
    协保协议应该由职工和企业协商一致以后签订,签订后协保人员可以得到一本注明“协议保留”字样的《劳动手册》。凭《劳动手册》实现市场就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医疗),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8%为基数(99年为700元),养老保险费按16%缴纳,按11%计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的比例缴纳,费用的承担双方协商。
     
    协保人员在协议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门急诊费用一般自理。大病除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以外,其余可协商承担。如已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务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应享受该使用单位职工的待遇,其中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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