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羚羚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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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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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是存在较大问题的.
现象一:
近期各家保险公司推出了许多所谓的终身医疗产品,其实从保险的角度来看完全是属于偷换概念,借医疗保险的概念卖寿险的产品.严重影响了投保人投保健康保险的初衷.
现象二:
原有的健康类保险,根本不区分有社保和无社保的群体.在交保险费和理赔的问题上,都是一个标准.这么做严重影响了参与社保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的投保人的利益.按照新法规,投保健康险的话,如果有社保的客户和无社保的客户在交纳保险费或理赔中会体现出不同的待遇.-----参照了国外的先进办法.
现象三:
原有的一些寿险公司的大病保险在设计上,并未侧重大疾病的给付,往往出现了大病赔的少,而身故赔的多的情况.在新的法规中,正式提出了寿险保额不得超过疾病保额的概念.
现象四:
在疾病的定义上,原先各家公司可以根据合同里的疾病定义对客户做出赔或者不赔.在新的法规中,谈到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极大的倾向于投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