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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 同性恋的罪与权利

同性恋的罪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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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罪与权利 -王怡

神的儿女  信仰爱FaithLove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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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略长 但值得细细阅读 谢谢



Pilgrims,本来这个议题,是“与天路客谈信仰”系列中的一段,迄今我的思考大概尚未超出这段文字。后来在论坛上,作为对基督徒孙海英批评 同性恋者这一公共事件的回应,希望有助于对此议题的不同意见人群对彼此道德观念的了解,这篇讨论就扩大到现在的样子。有人说,是不是反自由主义的、原教旨 的基督徒,就看他对同性恋的态度。曾有网友也追着这个问题问我。我在归纳这些讨论之前,试图先提出四个命题:

我是反对同性恋婚姻或同性恋合法化的。我希望你了解,我的反对当然基于我作为一个福音派基督徒的圣经伦理观,但在这里,我并非想以圣经启示 (特殊启示)来说服一个非基督徒,而是企图阐释基督徒的圣经伦理观在一个多元社会中,基于一般理性(基督徒称为普遍启示)可以推导出的、某种值得被了解和 被尊重的公共价值。

孙海英基于《圣经》,认为同性恋与乱伦、婚外恋等一样,是一种身体淫乱的“罪”。这个“罪”是道德性的评价,而非法律的评价。对基督徒来说,“淫 乱”首先不是被看作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如果你相信人类是被造、而非偶然进化的,那么道德的意思首先是造物主与被造物的关系。在圣经中,“淫乱”首先指 向在神-人关系上人向着他的创造者的悖离和“花心”。所以对基督徒来说,道德的根基是上帝与他的被造物的关系。在这个议题上,你不需要是基督徒,你只要不 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即你相信宇宙间有某种高于人类肉体生命的力量和价值,尽管你不确定那是什么。我想你就可以接受这个命题:人类最大的不道德或最初的不 道德,就是对那高于自己的价值和存在者的违背和否认。

这是人与人之间一切“不道德”的起点。希望这是我们站在不同信仰中也可以对话的一个共识。即法律关心 的,是一个肉体生命与其他肉体生命的行为界限。因此在法律的层面,我承认、尊重并支持同性恋者的某些“权利”,如他的人身权不能因他是同性恋者而受到区别 对待。他也不应因一种“自愿的、不直接侵害第三者权益的”行为方式,而受到拘捕、罚款或任何政府强制力的干预。甚至包括他与同性伙伴缔结民事契约处理财产 关系的权利等。但道德一定是关于灵魂的,一定是关于一个人与超验价值的关系。

人的一切行为,都基于人在这一关系中的位置和对这一关系的评估。无论这个道德 关系在你那里的呈现是什么方式,信仰、天地良心、最高理性、文化传承,或其他什么。换句话说,人若只有肉身,而没有灵魂。人间就根本无所谓道德。所以我希 望指出的,也包括第二个命题,即若你不接受人有灵魂,不接受道德是关乎价值的,即道德的实质是人与他的造物主的关系。

那你就无法从逻辑上摆脱道德虚无主义 的陷阱。因为否认这一命题的终点,一定是彻底的道德虚无主义。假如在你这里暂时还不彻底,那我就要提出第三个命题,一个人若不承认第一个命题,也不承认第 二个命题,那他的道德观一定是多重标准的,一定是破碎的,不能逻辑自洽的。

我并不想通过这个讨论,使你接受基督信仰,你是否基督徒,并不影响这个讨论在一般理性中的价值。我只盼望能使你承认一点,即当我论述同性恋的议题 时,我的圣经道德观,是一个完整的世界观的一部分,具有在其他道德议题上的一致性。而一个彻底的道德虚无主义者,坚持这世界没有任何道德,人可以为所欲 为,他只根据自我中心的功利原则,对法律进行选择性的规避。除此之外,如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说的,“没有一个上帝,一切事情都是可以做的”。那么我也在理性 上承认,这个人的看法尽管我不同意,但他的看法的确不是混乱的,而是具有一致性的。

那如果多数人的看法在这两者之间,譬如支持同性恋婚姻,却反对一夫多妻 的婚姻,认为同性恋是正当的,卖淫不是正当的。认为同性恋是“真心相爱”,母子乱伦却一定不是“真心相爱”。不让同性恋者结婚,伤害了他们的人权,而不让 一对表兄妹结婚,却没有伤害他们的人权。等等。我希望你能承认,这些道德观的混乱性和多重性。于是我想提出讨论开始前的第四个命题:“道德”一定是整全性 的,是我们对人与最高价值、人与人、人与世界的一个完整的正当性评价系统。因此,凡是不整全的道德,就是不道德。

人类最近两百年的精神苦难,就是以一味的以为,若没有信仰,人就会更自由。若没有道德,人就会活得更快乐。但我在历史和人心中看见的,却恰恰相反。即使我们相信的出路可能不一样,但我不知道你所看见的真相又是什么。



基督徒相信婚姻和性关系的价值,是在上帝与人的关系中被赋予和界定的。但同性恋如果只停留在一种个人行为上,基督徒不会因此要求政府对一种道德行 为的强制性矫正。这是自由主义政治学的立场,也符合圣经的神学。同时,当一个基督徒说同性恋是一种淫乱的罪时,他一定承认自己同样有罪。耶稣说,看见妇人 心里动邪念的,已经犯奸淫了。这并不是一种儒家式的对外在行为的清规戒律。淫乱的反面是圣洁,上帝的心意是叫人圣洁。换言之,爱是和圣洁连在一起的。所以 圣经说,你要爱自己的妻子,就像爱自己的身子一样。若没有上帝,你心中动邪念,可以假装没有背叛你的妻子。

但若有一位上帝,或中国的古话说,“天知地知、 你知我知”,那么内心的邪念,不但已在上帝眼中犯了淫乱,也同样在妻子的生命里造成了伤害。那作在自己身子上的,就作在妻子的生命里,那作在自己灵魂里 的,就作在上帝的面前。所以我和同性恋的朋友一样,都是犯淫乱的人。

只是我从来没有受到同性恋这一种很特别的试探,因此我也不了解他们的忧伤和痛苦。我宁 愿像基督徒文学家C·S·路易斯的态度一样,不在自己没受过试探的罪上去指责别人。不过我一样总是受过淫乱的试探,我从一般性的淫乱的罪上,也了解那种难 以自拔的罪的捆绑和纠缠。

所以当一个基督徒说同性恋是一种罪时,我想他是出于一种怜悯,而不是出于一种把自己撇清的厌恶。同性恋是一种罪,但并不是同性恋 者的存在,就显出异性恋者的义来。

但是,“同性恋婚姻”却不是一桩道德性的个人行为了。无论是否基督徒,我想你也能承认,婚姻是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上极少数普世性的价值、传统和基本的社会 制度之一。也是政治国家对一种个人行为在法律上的加冕和命名。我的意思说,基督徒也不赞成对一个同性恋者的外在的行为强制,因为性关系是道德性的,不道德 的性关系显出来的,是对那位圣洁者的冒犯,及一个人自己的内心苦难,而不是对社会的一种外在损害。

因此这个议题的确不应该是“治安性”的。但是,当同性恋 者进而要求这个社会将他们的关系“合法化”,要求他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将他们的同居关系称之为“婚姻”,也就是要求来自社会的一个道德性的加冕和命名。这 时我基于基督徒的伦理观,将在公共政策上坚持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任何可能性。有人说你认为同性恋不道德,就是一种观念强制。我恰恰认为,寻求同性恋关系 合法化的努力,才是对我的一种观念强制。你可以将道德性与审美性做一个类比,因为它们都不具有治安性。就如一个长得很丑的人,我们同意他不应受到制度的歧 视和强制。

但我们有权在制度之外有自己的审美评价,如坚持认为他就是很丑。我的审美评判只是一种舆论,不是什么观念强制。任何人都不能免于被别人的审美观 批评,更不能免于被他人的道德观批评。但当这位被批评者要求议会通过一项决议,称他为美人的时候,他的要求对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审美观,就真的构成了一种强 制。因为他试图将一个审美评判,转变为一个法律评判。将一个与国家无关的议题,带入一个可以使用强制力的范畴。

恰恰因为圣经认为同性恋是反道德的,所以在基督徒看来,“同性恋合法化”或“同性恋婚姻”,并不是解决他们痛苦的出路。换言之,“国家”和“法 律”不是他们的救赎主。基督徒反对同性恋婚姻,其实是反对一个同性恋的乌托邦,和一个国家主义与立法主义的乌托邦。大多数人的婚姻观,就和大多数人的审美 观一样,是一个社会和历史的事实。

如果你支持同性恋者诉诸民意,去争取某种合法化。你就等于同意国家有权去裁判一个道德性的分歧。那么你的思维其实正是 “政教合一”的思维。就如那个很丑的人去打官司,告那些认为她不美的人造谣诽谤,伤害了她的名誉权,就等于他同意国家有权去裁判一个审美性的分歧。

那她的思维我就称之为“政美合一”。而她是否真的受到伤害了呢。的确是的。如果她真的认为自己很美的话。但问题是在法治原则上,没有人应对她的精神伤害负责。她 的痛苦需要的是在心灵上被医治,而不是在法律上被娇惯。

你也认为,“同性恋者最好寻求其他保护方式,比方说一系列的财产契约、继承契约等,法律应该会保护这些契约的”。我也同意,法律保护一份财产 契约时,同性恋者当然不应构成一个歧视的理由。我去法国,看见法国每年的初生婴儿,已有一半以上是非婚生子女。因为一半以上的法国人不选择婚姻,而以各种 非婚协约,作为同居的法律基础,包括同性恋者。

作为一个基督徒,我对这个国家在道德和信仰上的堕落感到痛心。但如果你只是选择避开婚姻,你的选择也是你的 个人自由,我在道德上批评,但在法律上接受。但如果你以自己的性道德,去挑战“婚姻”本身的概念和价值,那一个相信圣经权威性的基督徒,就将全力反对, 说,这就是我的立场,绝无妥协的余地。

Pilgrims,你也提到,“我知道的基督的教义,是应该要求干涉李银河所提到的一系列性行为的”。如果这里“干涉”的意思,是指任何强制 性的介入,那么这并不符合基督教教义。当然有一种情形下可以强制性干预,就是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但这不是基督教特有的,这是公共的和法律的一个普遍性原 则。
  
假设中国有信仰自由,那么基督的教会在公共生活中,一定是一种道德性的保守主义力量。教会及其信徒,当基于圣经的世界观和道德观,公开批评和 反对一些社会议题。但对个人的道德性行为,若寻求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却是与基督的十字架道路相悖离的。换言之,如果可以强制的话,基督耶稣就不用上十字架 了。不过退一步说,即使一个意见群体要求对某种个人行为进行限制,在一个民主社会,他的意见表达方式也会是非强制性的。

如美国历史上曾有保守派的基督教游 说团体,曾经成功地促成“禁酒令”的宪法修正案。我不同意他们的这一立法游说,但我要承认,以游说方法去取得一项宪法修正案的成就,仍然是一个自由主义体 制可以接受的。如果你反对,你也只能用游说的方法去废除这个禁酒令。后来果然也被废除了。所以尽管我持守并表达自己的立场,但若有一天,同性恋者的法案真 的获得了未来议会中的多数票,我会尊重游戏规则,但我也会继续以和平的方式反对。
教会除在公共生活中,持一种保守的、但是非强制性的道德立场外。

教会在内部对会众的惩戒,也是非强制性的。假设有一个基督徒是同性恋,或者有婚外 情,一个忠实于上帝话语的教会,应该指出这是违背圣经教导的,教会不应妥协说其实这也可以——尽管目前越来越多的教会开始妥协。其他的信徒也会帮助他,希 望他在上帝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自己的无力,靠着上帝的恩典改变自己,回归圣洁和自由的生活(你会发现我们对自由的理解如何迥异)。最终,教会也应对不愿悔 改的信徒施行惩戒。

这个惩戒依照圣经的原则,同时也受到一般公共准则的制约。因此也不会涉及对身体的强制,主要的惩戒有两种,一是停领圣餐,二是将其除 名,不再看他是一个基督徒。这就和一般的社团内部处罚,分为警告或开除之类的一样。如果你把这个称之为“干预”的话,那么教会的确会“干预”一个信徒的道 德生活。教会应当很清楚地表达对一种不道德行为的反对,但目的也不是要显出自己的义来。

而是要挽回和得着自己的弟兄。假如一间教会明知道信徒有违背上帝诫 命的行为,却装着不知道,也不指出。那就不是基督的教会,而是一个人文主义的俱乐部。
  
无论在公共生活中,还是在会众中,基督的教会彰显出一种保守的道德立场,自然会对他人产生一种道德性的压力。但即使对自由主义而言,这种压力 也是完全正当的。任何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对那些和自己不一样甚至针锋相对的人而言,都会构成某种压力。譬如一个不贪污的同事,一个不乱开处方的医生,都 会让其他人活得不自在。可那又怎么样呢。我不会为了让你活得自在,就改变我的道德观。我不会为了你去撒谎。这才是真正的信仰与思想自由。

一个人的信仰和思想自由,一定会产生出对别人的外在压力。但只要这个压力不是强制性的,就符合公共生活的自由主义准则。而有一种“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却愈演愈烈的倾向 于认为只要有外在压力,就是不宽容。只要批评,就是不宽容。只要不持一种多元主义的价值观,就是不宽容。最好世上不要有基督徒,也不要有穆斯林,干脆不要 有任何坚持某种特定道德观念的人群,那么社会就“和谐”在彻底的相对主义当中了。老实说,这种左翼的“政治正确”观才是最大的不宽容,而且,跟共产党又有 什么区别?
  
最后你说,既然我反对强制,为什么又说堕胎、乱伦或同性恋不是一种“宪法权利”,岂不是自相矛盾?不错,我一直使用“宪法权利”的概念。是否 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在宪法权利以内呢。老实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一切事情”,其中的“自由”二字,带着很浓的大陆理性主义与浪漫主义的痕迹。 虽然这句话一直被当作自由主义对于个人自由的一句经典表达,其实等于是同义重复。我一直对此并不完全赞成。当“自由”被更换为“权利”一词时,你就会看出 差异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权利”观,是一种根植于传统当中的权利,不只是一种逻辑推导出来的结果。

因此,你看人可以做的事(也就是政府无权进行强制干预的 事),多得不得了。但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世上任何一部宪法中也只有那么十几项。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是法律对那些历史上形成的、历史中生长出来的, 值得人类去珍惜和捍卫的自由的一种法律化和类型化的表达。而不是对任何想象出来、逻辑推导出来的,在公共生活中并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可言的“做任何事的自 由”的,一种彻底的涵盖。国家不能干预同性恋的性行为,是因为人人享受人身权,同时享有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项宪法权利构成了一道防线。使发生在私 人产权领域内的任何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行为(乱伦、群交、同性恋或其他),都无法受到强制力的审查。换言之,法律上当这些行为不存在,而不是说这些行为本 身构成一项宪法权利。

譬如说,乱伦显然不是一项宪法权利。如果是,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血亲通婚,就是违宪的。同性恋婚姻也是如此。堕胎也一样,美国最高法院1972年 在罗伊案中,认为堕胎的自由选择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而隐私权则是在之前的一个判例中,从宪法修正案中引申而出的。但这几十年来,这个宪法权利的推导过程一 直受到质疑,认为宪法依据不足。包括两年前去世的首席大法官奎伦斯特,也不同意当年这个推导。

假设一个最高大法官以你的方式论证说,因为宪法中没有规定堕 胎是非法的,因此堕胎当然就是一项宪法权利。那这个论证实在是一个笑话。这是欧陆式的启蒙作家们的论证方式,不是一个英美法官的论证方式。当然也不是我作 为一个法律学者,或作为一个基督徒的论证方式。

当李银河女士主张同性恋、以及各种自愿性行为的“非罪化”时,我同意并支持。当她的言论自由受到刁难、羞辱甚至压制时,我更支持她。这也符合圣经 的立场。耶稣在那个妓女的故事里说,你们中间谁没有罪的,可以拿起第一块石头。基督并没否认卖淫是在上帝面前的一种罪,反而以一种很特别的方式,再次肯定 了卖淫的确是一种罪。但基督却同时质疑我们的审判权。因为我们也是罪人,甚至像我前面说,一样是犯淫乱的人。

因此一个基督徒会坚持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但 也会坚持认为,一个同性恋者或一个妓女,应该免于被这世上的任何人扔石头(是真的扔石头,不是在比喻的意义上扔石头。比喻上的“扔石头”是言论自由)。因 此,“同性恋者的权利”,就是被免于拘留、罚款、劳教、判刑或其他制度歧视的权利。这就是“非罪化”,我的说法是“非治安化”。
  
这也可以借助“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你可以说,我认同“同性恋者的权利”,是一种免于强制的消极的权利,但不是一种可以合法排除 阻碍而积极达成的权利。老实说,我对伯林两种自由的划分也不是完全赞同的。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从来就不是一种消极自由,而是一种可以积极达成的、可以 拿着尚方宝剑排除阻碍的权利。

以言论自由为例,不是当政府主动立法干预、限制或取消我的言论表达时,我的权利才被激活。而是当这个制度的任何一个层面,影 响了我言论表达的机会和效果时,我都可以要求排除此类障碍。我可以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到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审查。
  
但李银河女士受人诟病,是因为她将一种道德行为(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在公共生活中不被强制的正当性,过于夸大了。或者说,她过于暧昧地省略 了她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对各种非婚性行为给出道德上的适当评价。“权利的正当性”,其实已构成了最近十几年来中国社会最强势的一种话语。当人们理直气壮的 说,“我有权利如此这般”。

这句话的社会氛围,甚至已暗含了一种道德上的合法性。换言之,人们不知不觉地开始把“权利”道德化了。“我有权利如此这般”, 只是表明你的行为将不被公共权力强制,但不表明你的行为在道德上具有一种正当性,也不表明你的行为值得他人尊敬,更不表明你的行为可以免于社会舆论的抨击。

而基督徒,就是在道德上对同性恋及偷情、乱伦、性交易、性聚会、婚前同居乃至一切婚外性行为,一定会进行批评和反对的一个意见人群。尽管我自己信主之 前,一样有过婚前同居。但我承认这放肆的罪,并曾为此而哀哭。你若曾向上帝哀哭悔恨过,你就一定也尝过你的眼泪由咸转甜、那蒙恩赦免的喜乐。

乱伦或同性恋,显然不是一种宪法权利。不过Pilgrims,最后这一点是我最近思考的问题,抱歉我只能作出上述概要的表达,尚不能给出更有力的论证。



Pilgrims,说到某种道德伦理的保守主义,的确是许多宗教和传统文化的共同倾向。《旧约》中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和性关系的界定,也是犹太—基 督-伊斯兰三大教共同遵循和领受的启示。如果你能在一个更广泛的保守主义的视野中,来观看基督徒的伦理观。我想你可以更加在公共的意义上,理解一种道德与 文化的保守主义的价值。
  
圣经中,这个基本的界定就是,“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离开、接纳、联合、成为一体。这就是圣经的婚姻观和对性的结合的 立场。就圣经的观念而言,婚姻是上帝设计的,婚姻中的合一(包括性的愉悦)是上帝的应许,男女成为一体,是被造物的一个完美次序。而不是人的欲望的顺心所 欲。随心所欲的结果一定是苦难而非自由。性的圣洁和美丽,唯有在这个关系里成为圣洁和美丽。
  
今天,无论一个人是否基督徒,他都面临一个时代的危机,即婚姻的神圣性到底存不存在,爱情与性到底是不是圣洁的?在道德上,唯有当你对此冷冰 冰的否定,连自己初恋时对人类爱情的一种道德的和审美的憧憬,那起初的爱心所包含的值得珍惜的高于一切动物的梦想也冷酷的否定了。你才可能在道德上去完全 肯定同性恋,说那是天经地义的。
  
在我看来,这种肯定其实恰是一种羞辱。换言之,当我们停留在法律和权利的层面上,讨论不要歧视一个同性恋者时,我们的讨论是出于对一个挣扎的 灵魂的关切和尊重。而当我们在道德上也夸大这种正当性时,我们恰恰就在歧视一个灵魂。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灵魂的苦难,和道德上的罪的人,恰恰是把他们和自己 看作是同样的人,有着同样的灵魂,同样的被一位上帝所创造,所关爱,所拯救。

并且相信我们的爱不是由生物性所决定的。而那些明明是异性恋者,却又“政治正 确”的宣称同性恋是正当生活方式的人,其实恰恰不把同性恋者当作同样的人,不尊重他们的灵魂,也不看他们是自己的弟兄和姊妹,把自己优越的撇开。一旦你承 认自己是“正常”和“正当”的,而又承认有一种人是“天生的”另一种人。人人平等在你那里就是一个谎言。换言之,你的所谓宽容表面上“政治正确”,骨子里 其实是一种“性的种族主义”。有一次我尖锐地问一位自称支持同性恋的女学者,如果今天你第一次知道了自己的女儿是同性恋,你会不会伤心?会不会难过?

我们不要谈理论,就体会是不是会难过?她很诚实,想了想,承认说我会难过。我说,这就是孟子说人皆有恻隐之心、是非之心。当你说你支持同性恋是正当的时候,你 并没有爱他们,没有真关心他们的灵魂,就像你爱你的女儿。你会为你儿女难过,你却被一种意识形态说服了,不为他们难过。
  
而作为一个基督徒,我坚持同性恋是一种罪,也是一种个体的苦难。因为我相信他们和我是一样的人。一样忧伤、一样有罪、一样不能自拔、不能自我救赎的人。因为这个世上本来就只有一种人,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为他们而死的那一种人。
  
我想对同性恋的朋友说,那些支持你们、尊重你们的选择的人,并不一定爱你们,或不知道怎么爱你们。他们可能真心想帮你们,但他们可能既不承认这世上有真理,也不承认你们有灵魂。而那些批评你们的人,也不一定不爱你们。他们爱的是你们的灵魂,尽管你们不一定认同。



基于认同同性恋的几个常见思路,提供几个反驳:

1、“同性恋是天生的”,这个暧昧的命题,是一个知识论上的神话。而且这个神话并不能为同性恋的朋友真正提供安慰和勇气,反而加重了一些人的挣扎 和内心苦难。换言之,这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神话。同性恋有生物学和心理学上的因素,并不等于一个同性恋者就是“天生”的。强奸犯也有生物学上的基础,甚至生 理上的某项指标,可能明显比一般人群高。但这并不能构成对强奸犯的一个轻罪辩护。以前的刑法理论有一种臭名昭著的生物学流派,是通过识别生物学上的特征来 判断一个人是否更有可能犯罪,高概率的人群被称为“虞犯”。

同性恋有生物学上的指标,因此同性恋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这一命题既否定了道德的本质,也与当年 “虞犯”理论的逻辑如出一辙。男人偷情的生物学基础更明显。性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男人的性反应比女人快,更易引发,没有周期性,性反应和性心理特征集中于 身体,不易受到干扰。这些生物学特征,是否能够直接转换为一个道德性的评价指数。意味着男人越轨是比女人更加值得原谅的?因为有生物学上的理由,这个理由 就可以直接构成道德的理由?

“天生”是一个带着价值判断的概念。而“生物学的指标”,不能为道德的正当性提供当然论证。也许男人真的天生就好色,也许某个强奸犯的性欲真的超出常人, 也许有人非要乱伦,才有性高潮。这些都可能是一个生物学上的事实。当然你会说强奸犯不同,他伤害了别人。而同性恋没有伤害其他人。这一点我会接着谈。但这 里的逻辑是关乎“天生”或生物学指标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我想你应该承认,这一“正当性”不能在一个整全的道德观中获得自洽。除非一个妻子当丈夫偷情时, 心甘情愿的承认“他偷情比较道德,我偷情比较不道德”。

其实在这一点上,基督徒应该是最有体会的。因为基督徒的信仰就是从悔改自己“天生”的罪开始的。是 从承认“我在母腹中就有了罪”开始的。“天生”恰恰不是无罪的辩护,反是认罪的开始,当然也是挣扎的开始,和得到平安喜乐的开始。所以我想,在异性恋者当 中,基督徒其实应该是最能理解同性恋者的一个群体。

因为每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都是一个在上帝面前认自己的罪,包括淫乱的罪,并曾经为此痛苦和挣扎过的 人。而且如有必要,也是愿意在众人面前为这罪及其悔改作见证的人。

在知识论上,我不相信生物学的特征,可以推导“同性恋是天生的”这一不负责任的道德正当性论证。这是我的认知和立场,但我并不是专家,所以我不打算在这一点上继续延伸。
  
2、“没有伤害别人的自愿行为”,这也不是道德正当性的论证。而只是“不被强制”的理由,是一个针对公共权力的、而不是针对道德观的禁止条 件,即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政府的介入,而不是不允许在道德上被批评。今天,社会在这个议题上的最大误区,就是“权利上的正当性”被夸大和误会为“道德上的 正当性”。事实上,除非你是彻底的道德虚无主义者,否则也不可能把“自愿的、没有直接伤害别人的行为都是道德的”这一命题贯彻到底。

前文已举过乱伦的例 子,Pilgrims,按你的逻辑,没有伤害别人,就不能说不道德。那你是否认为亲兄妹可以结婚、或母亲和儿子可以自愿相爱呢。你是否认为现在全世界的婚 姻法,都侵犯了有恋母情结的人的人权呢?为什么亲兄妹不能结婚,即使作了绝育手术也不准他们结婚?自由主义者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困难的。因为对这一问 题的回答,使一个诚实的人不得不在“道德是一种普世价值,道德一定有一个超越性的标准”的命题,与道德虚无主义之间做出选择。你若支持同性恋却反对乱伦, 在逻辑上就是凌乱的。同性恋当然和乱伦不同,每一种处境都不同。

问题是每一种论证,每一个自我道德观的命题,都应在一切处境下是一致的。假如一位同性恋朋 友看见报纸上说,某地一对母子乱伦,甚至要求结婚,他的反应可能和我们一样,认为这是不可接受的。而假如他自己却主张同性恋者可以婚姻,那么我看见的,就 是一个受苦的灵魂,因为没有勇气面对自己内心的苦难,而选择使自己活在一个断裂的世界里。我若看见这一点,却不敢讲说来,我才真的得罪了他们。
  
3、,对我来说,同性恋的不道德,出于圣经的启示。基督徒相信婚姻及其道德,是上帝所定义的。这一定义不但在圣经中,而且也在人心和历史中被 显明,因此今天地球上的民族和国家,无论是否受到圣经影响,“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都是人类对婚姻和爱情的最主流的界定,也是这个世界亘古以 来具有正当性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理想。

你说“我不相信圣经”,这并不重要,绝大多数非基督教国家一样活在这一人类婚姻的文化传承之中,而圣经的影响也是一个 历史性的影响,而且是一个今天仍有20多亿人所坚持的伦理观的基础。对一个多元社会来说,不谈信仰,这个经验主义的正当性理由就已经足够了。

而在《圣经》启示中,婚姻是一男一女在上帝面前的盟约,是在圣爱之下的彼此委身,是从此向着一个人的生活死,向着两个人的生活活。性是这种合一与 委身的最美丽的表达,是上帝之爱在一男一女中间行走的记号。中国古人则认为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从没有一种婚姻观,认为婚姻 及其正当性,是由国家和政府来定义的。

但我们今天呢,大多数人在婚礼上,既不是以上帝或上天的名义宣告一个婚姻,也不是以父母之名宣告婚姻。而是——多么 可耻啊——宣读结婚证书,以政府的名义宣布一个婚姻的正当性。其实前面说到,这个国家主义的偶像,与个体层面的生物学的道德论证,相互迎合,正是导致今天 同性恋问题的一个根本困境。婚姻不但被世俗化,生物化,而且被国有化。

无论我们的道德观是否相同,我想你都会承认一件事,就是婚姻的意义和正当性,一定与国家无关。对基督徒来说,婚姻是被上帝定义的,你不认同也没关 系,对一个非基督徒来说,婚姻可能是被人类历史文化的传承定义的。但无论如何,婚姻都不是由国家定义的。通过一次投票或修改法律,就可以决定什么叫“婚 姻”,就可以赋予一种性行为以正当性的冠冕。我想一个自由主义者也不会同意这一点,这是多么荒唐和霸道的逻辑,干嘛不把《新华字典》也拿到全国人大上投票 表决呢?

所以我说,基督徒反对“同性恋合法化”,乃是反对一个关于同性恋的乌托邦,和一个国家主义的道德乌托邦。这涉及一个政治哲学的命题,“婚姻”和 “国家”,谁先谁后?显然未有国家之前,就有了婚姻。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政体逻辑。国家的婚姻法,就如整个民法,是对先于国家的个人 自由的承认,而不是创造。国家不能反过来定义什么是“婚姻”。这不是一个可以落入“民意”或“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婚姻就是婚姻。婚姻在一切性行为中立 起一道永远的界碑,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如果你相信人是猴子变的,我要说一句也许刻薄但却是将异议一方的经验主义论证贯彻到底的话,从历史的角 度而非从信仰的角度说,“同性的婚姻”,只有一个逻辑上的机会,就是等待下一次进化。

不错,这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因此基督徒的立场是,根据圣经伦理观,认为同性恋的泛滥(包括对同性恋在道德上、而不只是在法律上的认同)显示出社会 在道德上的堕落。中国的福音派基督徒,也许希望向社会表达一个看法,即将同性恋视为人类正当的和美好的性关系的一种,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但这是一个与国家无关的问题,是一个灵魂被罪所捆绑的苦难问题。

因此,我认为基督徒第一应当反对的,是国家法律对同性恋者的任何强制性的治安处理,第二也反对同性 恋者向国家争取“合法化”的任何立法努力,基督徒应当指出这是一条错误的道路。第三也应反对一些激进的基督徒向国家寻求法律干预的行为。尽管最后这一点对 我们来说尚没有什么针对性。因为缺乏宗教自由,许多基督徒和同性恋者一样都是偷偷摸摸的。

甚至仍有不少基督徒不敢或不愿意在同事、亲友面前承认自己的基督 徒身份。在网络论坛上也可以看到,在今天的中国,做基督徒和做同性恋者一样,都可能承受超出一般争议的谩骂、侮辱和不友好的言论待遇。因此基督徒,应该更 能体会同性恋群体在这个社会的痛苦和困境。
  
4、 我们讨论的重心,不是基督徒要求非信徒“都要按基督教信仰提倡的那样生活”,当然对基督徒来说,首先,上帝是所有人的上帝,不只是基督徒的上帝。这是我们 的信仰。其次,基督徒相信基于圣经的婚姻道德观,是因为这是上帝的要求,不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要求。第三,一个信徒自己很清楚的知道,违背上帝对于 圣洁婚姻和性关系的要求,会带来怎么样的痛苦、挣扎和诅咒。因为我们自己经历过,知道这种诅咒和审判有多么真实。

当同性恋者越过了一个性的诫命和边界时, 在这种诅咒之下不可能有什么“在人间意义上纯洁的、感人的爱”,在基督徒看来,人间的爱是对上帝之爱的效法、领受和接近,爱一旦越过界限,有的只是苦毒。 一个基督徒也知道他曾经历的赦免的真实。这是一个信徒向社会包括同性恋者表达道德立场的一个前提。我们不是向同性恋者表达一个可怕的定罪,而是表达一个真 实的盼望。一切眼泪都会被擦去、一切苦毒都会被安慰,而我们无论如何不堪,无论处境如何,都可以重新活在平安喜乐当中的那个盼望。

今年,中国的福音派基督徒需要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清清楚楚地在公共领域表达出自己这一不可妥协的道德观。目的是让其他人群更加了解这个多元社会中的一元。彼此影响、彼此对话。 尤其是当社会对此并不清楚的时候。这就是孙海英事件的意义。从李银河等人的反应看,这些“前卫”的中国人似乎却并不太了解他们身处的这个时代。

我很奇怪的是,李银河女士不可能不了解在当代社会,尤其在美国,支持同性恋合法化与反对同性恋合法化,是两种如何尖锐并势均力敌的意见人群。但她的反应却好像孙海英 真是从中世纪刚刚走出来的人似的。那些鼓吹同性恋合法化的人,给了许多中国人一个错误的认知,就是以为赞成同性恋是这个世界上最流行的、最进步的、最主流 的趋势。谁不赞成谁就落伍了,就政治不正确了。他们一点都不谈,在这个世界所谓最文明、最西方的国家的首都华盛顿,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反对同性恋。

在美国参议院里至少有70%的参议员反对同性恋合法化。在这个世界上,至少还有10亿以上的人(并非这个世界上受教育程度、财富程度、智商程度最低的10亿 人),所持的基本立场都和孙海英差不多,也和我差不多。而在今天的中国,同样可能有数千万的福音派基督徒持类似的看法。

其余佛家、儒家的信奉者中也一定有 相当人群,持类似的道德保守主义立场。可Pilgrims,为什么连你也以为,说起反对同性恋,就是和中世纪或专制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呢。这是对当下时代的 道德观的格局,显然存在一种无知和误解。原因在于某种看法的普遍性和正当性被高估了,因此保守主义的道德观的表达,才变得这么奇怪。我在这里不是要高调的 批评同性恋,而是首先希望你对这个时代的道德观的格局,有一个符合事实的了解。

5、至于有人辩称乱伦禁忌也是生物性的产物,尽管乱伦的确会带来生物学上的不利后果,但乱伦的禁忌从来都是道德性的,而不是生物性的。法律上的乱伦禁忌所指向的,自古从来都是一种道德性的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名分”,而不一定是真实的血缘联系。这就是“伦”的意思。

可以把两者区分开来的例子,就是法 律上称为的“拟制血亲”。大概有三种,一是姻亲,无论旧约的《利未记》,还是可兰经,还是古代罗马法,或者欧洲中世纪的法律,都一律禁止娶继母、继女为 妻,也禁止娶岳母或儿媳为妻。在《新约》中,保罗曾要求教会把那个与继母结婚而不悔改的人,从教会中赶出去。二是收养,无论古希腊还是古罗马的法律都一概 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婚姻,有意思的是,《旧约》反而没有这个限制。

今天很多国家仍有这个禁忌。但罗马天主教却根据圣经,比较质疑这个婚姻障碍的正当 性。第三种是宗教性的拟制,即教父母与教子女,或中国比较世俗化的“干妈干儿子”。在教会法中也是一直禁止的。全世界古人有相同的立法,不是因为他们都傻 到以为“拟制血亲”之间结婚,也会生出畸形儿来。而是出于对道德价值相同的关切。

今天,法律上对“拟制血亲”的结婚禁忌,已逐渐取消了。这是自由主义的影响所致。法律不再施以强制性的禁忌,代表着法律的谦卑。而并非代表道德上 的正当性。而目前,如果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自愿放弃生育能力,各国仍然都不允许他们的性关系被称为婚姻。你不可能同意同性恋,反而不同意一男一 女之间的“真心相爱”?那么一个“真诚”的爱上自己继母的儿子,一个“爱上”岳母的男人,一个“真诚的爱上”自己堂兄的女子,假如社会不允许他们结婚,或 舆论充满对他们的质疑和批评,难道不会给他们“造成心灵和肉体的苦难吗”?我想一定会的。

问题到底什么才是出路呢?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道德上慢慢允许一 切人伦之间的“自愿的性关系”,可以解决这样的苦难吗,你不一定同意一个相信圣经的基督徒的观点,但我想表达的是,这不是真的出路。至于为什么不是,则和 我的信仰有关。也和圣经对“爱”的理解有关。不过已超出这篇文章的论域,就此停住。
  
结束之前,我想向陷在同性恋中,甚至被某种不负责任的理论暗示自己是“天生的同性恋”的朋友说,我没有经历你们的挣扎,但我一样经历过性的挣 扎和试探。无论是手淫、淫秽图片或心中对异性的邪念。当年一些理论告诉我,手淫有利于心理健康,是正当的,是天生的。我很喜欢这样的理论。但当我在整个青 春期陷在反复挣扎和精神痛苦当中时,我产生了怨恨。

我清楚地知道原来那些理论及其倡导者,根本不在乎我灵魂的苦难。他们恰恰是缺乏爱的、不负责任的理论。 我的罪,即使是在“不可淫乱”这一基督徒所相信的上帝诫命当中,也一点不比你们任何人更高尚。但我直到有一天,完全承认这一点,不但在上帝面前悔恨,今天 也在你们面前承认这一点时,我就得到真正的赦免和医治。

不错,没有人可以赦免人,也没有人可以定罪人。所以当一个基督徒说同性恋是一种罪,他们不是在定罪 你们,而是在诚实的传讲圣经中上帝的话语。将你领到上帝的话语面前,你自己去面对,你要否定,你也要亲自的去否定。但在一切人之上,赦免和定罪一样都是如 此真实的。如果没有一个高于我们情欲的道德律,不管这社会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们的苦难都将是一种令人绝望的苦难。

两个男人之间的性关系固然令人绝望, 一男一女之间也一样如此。你们活在你们的苦难里,我们活在我们的苦难里。除非这世界没有救赎的可能,如果有,能拯救同性恋者的,就是能拯救异性恋者的。希 望在你身边,有基督徒可以真正来关心你,帮助你认识那一位神。如果你在成都,我欢迎你随时来参加我所在教会的聚会。尽管我们的聚会有时会被警察干扰,但教 会的门永远向愿意进来的人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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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瑜:王怡、同性恋与罪
小凿子
来自: 小凿子(天都醒了,我卻還亮著。) 2013-03-30 19:52:01

其实王怡的长文总结起来就一条,漏洞也在这一条上,就是:《圣经》说同性恋是有罪的(注,这里说的有罪是道德上的,不是法律上的)。按照他的逻辑,同性恋是有罪的,当然人都有淫邪放纵之念,所以人都是有罪的。在这个意义上,我并不认为王怡歧视同性恋,或者说,我并不认为王怡对同性恋的憎恶超过了他对自己的淫邪放纵之念的憎恶。但是,对他来说,正如我们不能为自己的淫邪放纵之念立法一样,我们也不能为同性恋结婚立法。对他来说,规定同性恋结婚合法,就象规定酗酒合法一样,是用法律的形式助长一个道德上的罪行。他可以容忍不用法律的形式去惩戒道德罪行,但是不能容忍用法律的形式去鼓励道德罪行。
事实上,如果仔细阅读王怡,会发现王怡也反对用国家立法的形式“禁止同性恋婚姻”,在他看来,婚姻是与“国家”与“公共权力”无关的东西,所以立法支持或者反对同性恋婚姻都是不必要的――那些批判王怡的人尽管批判,但是不应当歪曲王怡的观点,把“用法律为同性恋定罪”或者“用法律禁止同性恋结婚”这样明明不是王怡的观点强加给王怡。(他的原话:“但基督徒认为这[同性恋]是一个与国家无关的问题,是一个灵魂被罪所捆绑的苦难问题。因此,基督徒第一应当反对国家法律对同性恋者的任何强制性的处理,第二也应当反对同性恋者向国家争取“合法化”的任何努力,基督徒应当指出这是一条错误的道路。第三,也应当反对一些激进的基督徒向国家寻求任何法律干预的行为。”)
所以他的比喻“丑人立法规定自己为美人”可能并不能确切地表达他的意见,更接近他的本意的说法应该是“丑行用立法的方式被规定为美德”,因为人群中长得丑的人总是一部分,而丑行却几乎人人都有。我个人认为王怡的本意并不是“美人”有权打击“丑人”,而是“美人”和“丑人”要一同面对、纠正自己的“丑行”。
当然问题在于:很多非基督徒(包括我)并不认为同性恋在道德上是有罪的。这个前提一旦出现分歧,其它一切辩论都是鸡对鸭讲。
我个人认为王怡的问题不是歧视(如前所述,我并不认为王怡对同性恋的憎恶超过了他对自己的淫邪放纵之念的憎恶),而是基督徒覆盖面过宽的道德“罪”感。当然很多宗教都有类似的问题:这有罪,那也有罪,一会儿不准干这个,一会儿不准干那个,甚为繁琐。要我们无神论者看来,累不累啊,到处是道德的地雷。
有人说“我能够理解人们对宗教的信仰,但是不能理解他们以《圣经》来指导一切”(大意如此),但问题是,对于许多坚定的基督徒而言,信奉《圣经》就是信主的应有之义。对他们来说,信主而不信《圣经》就像学游泳而不下水一样,是不可能的。如果一个信徒对《圣经》的内容可以“按需剪裁”,那他为什么要做基督徒呢?我们这样的非信徒也都可以通过对传统的剪裁来“自创”自己的道德系统。
作为一个非基督徒和自由主义者,我当然支持同性恋权利,包括婚姻权。在我看来,王怡将一本几千年前写的书当作今天普世价值观的标准,毫无道理。若把王怡的原文拿来反驳,也是漏洞重重(这一点胡缠等已经做了很好的论述,我就不赘述了)。但是同时,我也能宽容一个基督徒(或非基督徒)以个人名义反对同性恋婚姻,虽然反对他们以国家名义反对同性恋婚姻。一个基督徒以个人身份反对同性恋或者同性恋婚姻,在我看来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用王怡自己的话来说,“基督徒需要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清清楚楚的在公共领域中表达自己的这一不可妥协的道德观。目的是让其他人群更加了解这个多元社会中的这一元。”从增进了解意义上来说,王怡的论述甚至是好事。毕竟,这个世界上有几十亿教徒反对同性恋,对于我们这些无神论者来说,通过阅读王怡,能够增进了解那几十亿人在同性恋问题上的想法,而不是简单地给他们贴个“弱智装逼神棍”的标签了之。另一方面,只有他们清晰完整地表述了自己的想法之后,我们才能真正与之辩驳,从我们的角度,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漏洞在那里。
但是同时,我也支持在公共领域反驳那些“同性恋有罪说”的说法。比如就这次牛博辩论而言,我赞同胡缠等比较理性的批驳态度,但是另一些打了鸡血似的言论却看得我一头雾水。我实在看不出在 1)被批判对象王怡不在场 2)王怡原文试图以一个基督徒的方式娓娓说理(有没有说服力是另一码事) 3)写手读者几乎众口一词反对王怡 的情况下,有什么必要非要通过激烈人身攻击的方式来“打到王怡”。看见那么多人左一个“流氓”右一个“装逼犯”地攻击一个缺席基督徒,我脑子里就一个词:群殴。我厌恶群殴,即使是和我意见相同的人群殴和我意见不同的人。
至于有人说王怡的文章“暴露了他的真面目”,我只觉得可笑。自从信教之后,王怡好像没有“隐藏”过他对同性恋的态度吧?我原以为支持同性恋权益的心态来源于、而且只来源于对一个弱势群体的深切同情心,没想到有人的动机却是“哈哈!终于暴露了王怡的丑恶真面目”!对于我们这些非基督徒自由主义者来说,王怡的这篇文章(以及他不少关于基督教的文章)说明他因为信教而放弃了一些(注意:不是全部)自由主义立场,对此我深表遗憾。那么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政治理念有交叉的地方支持王怡,在政治理念有分歧的地方反驳王怡,仅此而已。这事只是再次证实了自由主义者并没有一个党中央、既没有也不需要在所有问题上达成共识这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哪有什么“暴露”可言?莫非有人指望我们象他们那样狭隘,因为一个人在某件事上和我们意见不同而与他“坚决划清界限、从此兵戎相见”?可惜,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把理念之争降低到个人恩怨的地步,用“两个凡是”的原则来处理“敌友关系”。更重要的是,对理性的信念归根结底是为了让这个世界变成一个更好的地方,是来自于爱的力量,我实在看不出,用一种狂热仇恨的力量将几十亿教徒打成“白痴神棍”怎么能让这个世界变成一个更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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