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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开始我也是这么想的,所以在一审时掉以轻心,觉得没有必要请律师,说出事实就可以了。但是,最终因为我没有反驳的证据,虽然原告那位惹事者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几次地更改说辞,自相矛盾地把责任强加给我们,法院还是凭借所谓的自由心证作出了判决。
在二审,再审时都要求提供新证据。而我们是在事发后一年多才突然知道事情,那时早就离开了新东方,所以,很难很难。。。。。。
这次事件中,难以想象出作为上市公司的新东方在利益面前是多么丑恶的一副嘴脸。惹事者一开始是告新东方的,新东方硬把另一位同学和我们追加为被告,而且因为新东方内部管理混乱,搞丢了我的联系方式,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找的,所以最终还影响到我孩子的学校印象。 在二审庭上,三方同意调解时,又是新东方仗着一审判决,得意地不同意调解,结果维持原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