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peter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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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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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譬如国外总公司统一全球采购,由其分配给各子公司使用,然后由子公司分别汇款到供应商。还有譬如是离岸公司这样的情况,勿晓得退税局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