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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大家怎么看这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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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譬如国外总公司统一全球采购,由其分配给各子公司使用,然后由子公司分别汇款到供应商。还有譬如是离岸公司这样的情况,勿晓得退税局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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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文抹杀了跨国公司、中间商等的权利,这业务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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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收汇一一对应出运,而且国外进口公司和付款公司的名称也要完全一样,真的没法做了,以前核销也没这么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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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外管联系过,他们认为此文不合理,外管贯彻的是总量守衡,充分考虑到跨国公司等状况。但他们说退税还得税务局说了算。
跟退税所联系下来,虽认为此文不尽合理,但他们得按字面意思遵照执行。并说希望企业自己跟国税局作沟通

[ 本帖最后由 peter111 于 2013-8-13 11: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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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楼peter111 的帖子

请问这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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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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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了,我们刚要求国外客户把款项打我们香港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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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帐户更……
你询问下你们的退税负责人或者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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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楼peter111 的帖子

我们是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以前是客户直接打款给外贸公司,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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