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公司单纯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也是一样的),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继续有效的,这就像劳动者改了名字一样。劳动者把名字由张三,改为张五,原合同效力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变更名称也一样。(2)但如果原公司注销了,在法律上它的主体资格就消失了,这时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这和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一样),原投资人另外再成立一个新公司,和劳动者所签的劳动合同也是新的,因为新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和原来注销的公司是不同的。(3)不过这里还有其他几种特殊情况:A、甲、乙是两家独立的公司,现甲乙合并成了一个丙公司(合并后甲乙公司都消灭了),那丙公司要履行原甲、乙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B、如是甲将乙吸收了,即乙消灭,甲还存在,乙并入了甲,结果也是一样的——原合同继续有效。C、就是前面合同法里说的分立,分立就是一个单位分成两个单位或更多的单位。不管是合并或分立,原合同继续有效。
综上,合同继续有效的,工龄就可以连续计算;合同终止的,劳动时间就得重新计算了。
2、劳动合同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里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合同或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需要专门说明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劳动者如果自己主动要求签有期限的合同,那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签无期限合同。所以,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必须签无期限合同,不得拒签。
3、无期限就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长期合同,不过法律有规定,对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有期限和无期限合同在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方面相同,但也有些不同的地方:(1)在固定期限合同下,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2)在企业进行经济型裁员的时候,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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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oran2013 于 2013-3-1 22:1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