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楼齐齐妈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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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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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二,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猛、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第三,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综上,我认为如果该员工的工作不是上面第二、第三条对应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其自己写申请调整岗位并且接受新岗位的薪资标准,否则,可以不同意调整;但话要讲回来,我们都是女的,能照顾的时候还是照顾一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