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上海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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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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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3个月到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是不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