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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请问大家做网上申报9月份个税申报表是否还是2000元的扣除额

请问大家做网上申报9月份个税申报表是否还是2000元的扣除额

今天在做网上申报9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看到个税申报表还是2000元的扣除额没变,不知道各位是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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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  10月份申报时扣除额才是3500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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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楼cntb186 的帖子

哦,知道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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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按3500扣了,申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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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楼清茶细品 的帖子

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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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2000,问了说是要下个月才调整到3500,这是由税务所统一调整的,自己没法改,松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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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闵行也是2000,软件没有升级没法按3500扣,这跟媒体说的不一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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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1日申报的,然后收件箱里也显示申报成功,我是自己手动改的纳税基数的改成3500的,要紧吗?我后来在网上看有人说,那个基数后来不给改了,那我那样算是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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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楼清茶细品 的帖子

我也看过申报系统,那个基数是可以改的,但是后面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改不掉的。看来不同区有不同的操作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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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打电话去问了,本月2000,下月调整,青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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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的结果是下月调为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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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或者前天的晚报上有关于上海税务部门解答新个税法细节的一篇文章, 具体如下. 我的理解是如果9月份发的工资要扣3500的话,应该在10月份申报. 8月份的工资应该在9月申报, 所以应该还是扣2000. 理论上8月份的工资在8月份的帐里已经预提, 所以申报是在9月份, 按老的个税法扣的是2000.

9月份收入按新标准征税 涉外人员总减除费用不变
日期:2011-09-03 作者:谈璎 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  谈璎)本月起新个税法实施,工薪族对细枝末节存在疑问。针对纳税人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集中询问,上海税务部门昨天作出解答。
    
新个税调整时间节点
    
    ■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应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代扣的税款。由于10月份申报期正逢“十一”国庆放假期间,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10月份申报期可顺延至10月24日。
    
涉外人员调整标准
    
    ■除了调整工资,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两类纳税人相应调整
    
    ■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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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软件要更新后才能按3500扣,但软件更新一般在当月申报完成后才能做.所以发工资在软件更新后的企业就能按3500扣.这是我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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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楼诗婷妈妈 的帖子

现在2000扣除额不能修改了,那四金税前扣除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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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楼笨笨虎妈妈 的帖子

现在申报系统里2000扣除额不能改了,那四金扣除怎么填,难到工资收入-四金  那工资总额和申报总额就有差额了,这怎么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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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楼爱子亮亮妈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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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楼诗婷妈妈 的帖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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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zds.gov.cn/portal/si ... ode=001004012004%5D
http://www.szds.gov.cn/policyV2/ ... jsp?contentID=53419

深圳税务网对个税申报衔接问题说得很清楚,这个标准应该全国统一的吧。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衔接问题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维持4800元费用减除标准不变)并按照新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税。

二、代扣代缴申报、自行申报的注意事项
    (一)如“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填写为“201108”,系统将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填写为“201109” 及以后月份,系统将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二)“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的填写应遵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例如:国内人员2011年8月份工资于9月发放,按税法规定应在次月(10月)申报,此时应填写“所得期间”为“201109”,系统就会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果上述扣缴单位在9月份提前申报时,将“所得期间”错填为“201108”,会造成系统仍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对未按照上述收付实现制原则申报的扣缴单位,今后应当依法调整。如8月份工资在9月发放,“所得期间”应填写为“201109”而不是“201108”,并在10月份申报。上述调整会导致这些扣缴单位在地税信息系统缺少“201108”所属期的申报数据,但不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三)使用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可以在2011年9月提前申报所属期为“201109”的扣缴税款(注:正常应在10月申报),但在申报前,应在申报界面下载填写最新的明细数据导入EXCEL模板(附件:数据导入EXCEL模板)。
    (四)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在将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到1.2.04版本后(详见附件《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操作说明》),可以在9月份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提前填写“201109”所属期的支付收入明细表,但必须等到10月份才能进行申报和缴款。为尽量避免扣缴单位将9月份支付收入错填为“201108”所属期的现象,对代扣代缴系统尚未升级的扣缴单位,9月1日以后的申报将一律提示失败。

[ 本帖最后由 leileima 于 2011-9-6 16: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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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 9月发放任何月份工资都按新税法http://news.online.sh.cn 2011-09-08 08:09 [来源]:劳动报    8月工资若到了9月初再发,到底该按何标准计算起征点?昨天,国税总局有关人士就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的说法进行了正面回应:若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

    昨天有消息称,个别刚刚领取了8月工资的纳税人表示,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有的则按照3500元起征点征收。上海财税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新政策已经出台,但9月的报税系统仍未跟上。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9月1日实施后,按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8月工资9月发合并计算

    此外,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还提醒说,《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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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还是对申报期规定的太死,他们的报税系统是按照8月工资9月发放10月申报设计的。实际上搞一个8、9月收入期分别对应的2000和3500扣除数就可以解决问题。现在这样大家都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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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问的怎么那么多呢?现在申报的是8月的收入呀。个调税是按照实际发放月份来缴纳的呀。8月发的,当然是按2000算,九月发的才按3500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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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楼lulubb 的帖子

可是国税总局是发文说,9月份不管发的哪月工资都按照3500来扣的,刚才看到网友说12366也统一口径改为3500了, ,就申报系统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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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楼jerry1998 的帖子

九月发的当然按3500了。现在申报的是8月发的呀。申报是以实际发放月份来算。有的公司原来8月发的,为了逃税,放到九月发,除非一直顺延,否则9月发8、9两个月工资,要合并征收,即按总额扣除3500,再交税,更不合算了。

[ 本帖最后由 lulubb 于 2011-9-8 14: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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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的填写应遵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例如:国内人员2011年8月份工资于9月发放,按税法规定应在次月(10月)申报,此时应填写“所得期间”为“201109”,系统就会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果上述扣缴单位在9月份提前申报时,将“所得期间”错填为“201108”,会造成系统仍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对未按照上述收付实现制原则申报的扣缴单位,今后应当依法调整。如8月份工资在9月发放,“所得期间”应填写为“201109”而不是“201108”,并在10月份申报。上述调整会导致这些扣缴单位在地税信息系统缺少“201108”所属期的申报数据,但不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深圳税局说的很明白啊,解决方法也有了

上海税务局你在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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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这点做的很差的。
北京都按照新税率了,就算南通也是新税率
凭什么上海要这么搞。系统有问题,难道要我们小老百姓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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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不是一直重申:9月份的收入,包括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放的,都能按新的税率扣除。到了税务这边又说是要9月份实际取得的收入。
这种说法到底算哪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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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都没用,已经申报了,按2000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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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之新浪围脖:/@Tanguishan :福建的厦门、温州等城市地税就个税申报在9月1日前都有组织培训,强调了:8月计提9月发放的工资正常应在10月申报,如企业当月发放当月申报的,9月就作零申报 ,10月再正常申报,以更正原错误的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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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扣除基数提高到3500,税率表也有变化.

附件

360截图-1574096.jpg (58.27 KB)

2011-9-14 06:17

360截图-157409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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