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以走多远:《被背叛的台湾》
-|王 怡 发表于 2010/10/20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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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间,新出陶涵先生的《蒋经国传》。记得1985年,我上初中,书摊上买到江南的《蒋经国传》,16开本、以刊带书。心里震惊极了,想不到对岸的国民党这么坏。一时间,激发了我读书向上、报效国家的情怀。
这是第一部描写台湾白色恐怖的好莱坞电影。取名1965年的小说,《Formosa Betrayed》。1544年,葡萄人来台,称她是福尔摩沙(美丽岛)。影片杂糅了1981年的陈文成案和1984年的江南案。1981年7月,密歇根大学的数学家陈文成,常在美国华人报刊上批评台湾。他回台期间,被警备总司令部秘密“约谈”,出来后淬死于台大校园。留美学生纷纷示威,抗议国民党暴行。2009年3月,马英九就任总统后,指示最高检察署重新调查28年前的“陈文成案”和“林义雄灭门案”。7月,台湾“最高检”对涉嫌陈案的5位当年情治长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电影在主人公身份和案情设置上,化用了陈案情节。但故事大纲是参考江南案。1984年10月,写《蒋经国传》的美籍作家江南(刘宜良)在自家车库被暗杀。FBI(联邦调查局)指证,凶手是台湾“竹联帮”的头目陈启礼和助手吴敦。美国要求国民党引渡凶手,但施压无果。后来,FBI宣称,他们已掌握陈启礼的一卷录音带,显示有台湾军情部门介入,元凶直指总统之子蒋孝武。蒋经国被迫于1985年1月,下令逮捕情报局局长、副局长和三处处长。1月13日,他透过中央社,承认情报部门卷入了江南案。8月,蒋经国接受《时代周刊》采访时,黯然宣称蒋家将不再有人承继大位。1990年,刘夫人在美国起诉“中华民国”。胜诉,获民事赔偿145万美元。
蒋经国晚年解除党禁、报禁,他的荒凉心态和此案有莫大关节。美国也算恩人了,竟远赴重洋,到美国国土上干掉美国公民。国家走到如此地步,近代国际史上也十分罕见。
最近几日,出门不便。在家读教育家洪堡的书《论国家的作用》。1792年,24岁的洪堡就写出这部名著,却直到60年后才出版全文。有意思的是,德国近现代史上,凡遇国家主义溃散之时,这本书就会被刊印。1848年革命失败后,人们发现了洪堡尘封已久的书稿,惊呼为德国自由主义的《大宪章》。后来,1918年威廉帝国垮台,1945年纳粹德国灭亡,德国知识界都再次重印和讨论此书。
如果你写的书,每逢亡国就有人读,先知的痛苦莫过于此。爱国爱到这地步,比流血更令人难以承受。爱国爱到这地步,一切溜须拍马的、或组织上动员的“爱国主义”,都是先知的敌人。
洪堡对国家的看法,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也是基督教的。前者的意思是,人的最终目的是与国家无关的。换言之,国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甚至在成就人的最终目的上,国家也使不上什么劲。国家只能向公民提供“负面的福利”,就是在人实现其目的的过程中,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
后者的意思是,国家必须是一个世俗国家。国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宗教,或信仰的对象。这与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国家崇拜的立场,是针锋相对的。
洪堡关于“世俗国家”最精彩的论述,是对宗教与国家关系的看法。一方面,他从实证的角度论证,国家对宗教和人类灵魂领域的任何干涉,都会导致某些意见对另一些意见的粗暴排斥。另一方面,他强调人的内心对宗教信仰的接受,是不可能以技术手段理解、规划和控制的。但国家,是且只是一种技术手段。
洪堡得出结论说,“从最高的和最普遍的层面上决定事情的东西,恰恰是国家根本无法企及的。国家无法企及真正对道德精神发挥作用的唯一的东西,也根本不可能企及人在内心接受宗教信念的形式。因此,有关宗教的一切事情,都处于国家作用的界限之外”。
人们对专制的理解,往往是形而下的,或制度主义的。表面上,国家容易滥用的,都是形而下的资源(刀剑与枪炮)。但事实上,国家更容易滥用的,是它的形而上资源,即它的身份、主义和荣耀。从自由主义的角度说,所谓专制,就是把一种虚构的国家目的置于人权条款之上的体制;所谓自由主义,就是认为国家是可以侵犯的,但人权条款是不可侵犯的。
从基督教的角度说,所谓专制,就是那些不承认第一条诫命(除了我以外,你没有别的神)的政治体制。换言之,如果你是有神论,那很简单,你已经有神了,所以国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神,不是敬拜的对象,也不是奉献的对象。如果你是无神论,也很简单,既然你已承认没有神了,所以国家必须走下神坛,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应成为替代的偶像。不然,你的无神论就是自欺欺人。
电影给了我反思的机会,当年为什么一定要杀江南。因为假神需要不断地献祭。真神一次为人流血,假神却要人不断为他流血。在一个专制时代,江南触犯的,不只是蒋家的政治利益;他的言论如滔滔江水,冲的是一个拜偶像的政权的龙王庙。
江南被杀那一年,有些人冒险成立了“台湾人权促进会”。之后坚持每年发布“台湾人权报告”。几年前,我曾有机会,搜集了他们20年的报告。他们的“年度人权新闻”,有个很打动我的编配方式。就是以《世界人权宣言》的三十个条款为框架,将每年的新闻事件,都仔细区分,罗列在每一条款之下。
年复一年,很多人都背得人权宣言了。不但背得,还学会了分类。看到报纸上的一件事,就晓得是和哪个人权条款有关的。如果从某年开始,某项条款下一个事件都没有。那时心里的快乐,正如洪堡所说的“负面的福利”。
譬如,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从1990年开始,这一条款下面,几乎每年都是空白。
又如第13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陈文成案后,台湾取消了出入境须经警备司令批准的规定。到1991年,清理出限制出入境的黑名单439人。从1996年开始,“政治犯”成为历史名词,这一条款下面,也从此空白。
我就想,媒体能否也这样。年终岁首,都按《世界人权宣言》或宪法的权利条款,将一年大小事件,挂号分科。看看这个社会走了多远。
国家可以走多远,是一个令人害怕的假设。我们可以走多远,是一个温暖的邀请。
王书亚写于20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