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楼香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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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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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搜访网上看到的,有效性未证实。参考一下!
附件: 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保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等停车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沪计价督(2003)001号《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等有关停车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含区域内非住宅部分)从事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其它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对在共用部位停放车辆实行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三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属政府指导价。本规定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收费,但可下浮收费;硬件设施或管理服务存在不足的,应当降低标准收费。
第四条 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
(一)停车库
临时停放:普通停车库2小时内每辆每次5元,2小时以上至24小时每辆每次10元;高标准停车库2小时内每辆每次10元/,2小时以上至24小时每辆每次20元。
长期停放:普通停车库每辆每月250元;高标准停车库每辆每月500元。
(二)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每辆每次5元,长期停放每辆每月120元;带雨篷停车场:临时停放每辆每次6元,长期停放每辆每月150元。
(三)硬地及其它停车场地
临时停放每辆每次4元,长期停放每辆每月100元。
(四)停车计费规定
1、车辆临时停放,以初始停放为计费起点,每次最长可停放24小时,在24小时内车辆进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服务单位不得重复收费,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
2、一台车辆需占用两个或以上车位的,可在实际占用车位数的收费标准内收费。
3、购买车位的,按核定标准的25%收取停放管理费。
4、摩托车临时停放2元/次,长期停放20元/月。
第五条 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停车场、库须经新区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硬地及其它停车场地由收费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业主(使用人)与车位所有人或停车管理服务单位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三)停车管理服务单位除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外,不得收取办证工本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四)停车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一)在停车场、库临时停放不超过半小时的。
(二)在硬地及其它停车场地临时停放不超过一小时的。
(三)业主(使用人)因搬迁而进出小区的车辆。
(四)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或作业时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小区内同时存在居住物业与非居住物业的,停车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库),非住宅物业业主(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库),非住宅部分业主(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标准,可按照经营性停车场(库)的收费规定执行。
无法区分居住物业或非居住物业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居住物业停车场(库)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存在乱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标准停车库是指在高等级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良好通排风设备、自动道闸、IC卡计时收费、摄像监控等智能化设施的车库。
本规定所称的长期停放是指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当月停车超过半个月以上。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与住宅区域相对分隔的集中停车场地。
本规定所称的硬地是指小区道路外侧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空地。
第十条 本规定由浦东新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浦计价[2001]1076号《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