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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招聘] 请教:被突然通知解除合同赔偿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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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小美男妈妈 的帖子

你在这公司只签过这一次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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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小美男妈妈 的帖子

合同是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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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做直销的人一起解除劳动关系了吗?你的下属还在,应当不是什么经营调整,你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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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我也是一同来学习的,提出自己的想法。我认为既然公司提出解聘就不可能收回,假使你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公司一定也不轻易妥协,最后一定会转到赔偿这个问题上,请问这种情况,楼主能的到多少赔偿?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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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不是赔偿的问题了,如被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你申请仲裁或打官司用了多长时间(当然最长不超过合同期),这段时间你虽然没有上班,公司仍应当支付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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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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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47条和87条,可以要求4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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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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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司不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情况,故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如解除属违法解决。
2、仲裁有效期为一年。如你提出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你司必须支付你工资,或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上年三倍为9876),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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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cy2233 的帖子

如果他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来裁员呢?经营方式调整是个很简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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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young919 的帖子

这条是指裁员的?
你们公司同时辞了很多人?
即使按这条的话,也是要补你2个月的工资。
另外平均工资的话是包括奖金的。如果你有保留工资单是最好的证据。
或者你的工资和奖金都是打在卡里的,那么可以去银行拉个清单,因为上面会显示是工资的。
如果公司直接给予现金的,那么肯定有你的签字单。不然财务不好做帐的。
这些都可以作为你工资收入的证明。
当然有的公司为了避税,会开2个人的名字发工资,那么不是你名字的,你就不能主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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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cy2233 的帖子

你好专业呀
我想问你我一共和公司签过三次合同,2008年后签过一次,那到期是不是就是签无限期合同呢?
如果公司不想签无限期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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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young919 于 2009-6-4 10:27 发表
你好专业呀
我想问你我一共和公司签过三次合同,2008年后签过一次,那到期是不是就是签无限期合同呢?
如果公司不想签无限期我该怎么办?
新《劳动合法法》指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条件以2008年1月1日起算,即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视为第一次。故你2008年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如再续订,只视作第二次签订。而且公司如果想不与你签无固定期限的规避办法有很多,如转外包劳服公司等。具体的我不多说了。只能说劳动者还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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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boy龙宝宝 的帖子

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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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young919 于 2009-6-4 10:27 发表
你好专业呀
我想问你我一共和公司签过三次合同,2008年后签过一次,那到期是不是就是签无限期合同呢?
如果公司不想签无限期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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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之前已经在该公司工作满10年,那么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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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y2233 于 2009-6-5 11:37 发表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实这个口子在新法三审时最初时没有的,后来为了平衡许多企业,特别是外资公司,才加了这点。这就为很多企业开了一扇大门。暂且不说在符合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成立前无转包劳服公司的做法,即便条件成立,用人单位也可先行拟订一个由劳动者提出的签订固定期限的意向书(只要员工签字确认),毕竟和解约赔偿金相比,并没有多少人愿意损失以后工作机会的。特别是情形1、2的,符合人员年纪都不小了,再另觅高就也不容易啊。情形3只要简单转外包就OK

[ 本帖最后由 boy龙宝宝 于 2009-6-5 12: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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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boy龙宝宝 的帖子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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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条只有在离职后要求赔偿时有效
其实签无期限合同,没什么太大意义。老板要你走人,你一样得走。
最多多赔你点钱。而且现在的赔偿额都是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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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仲裁案件太多了,6月份的要明年才能审,而且一般审都不太鼓励恢复劳动关系,所以向公司主张多些赔偿就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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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y2233 于 2009-6-5 12:44 发表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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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条只有在离职后要求赔偿时有效
其实签无期限合同,没什么太大意义。老板要你走人,你一样得走。
最多多赔你点钱。而且现在的 ...
终止从2008.1.1起,合同解除是按照实际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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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boy龙宝宝 的帖子

2008年前的按老算法,之后的按新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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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5#cy2233 的帖子

你好,那我想问一下,我是2005年进的公司,06年和07年签了两次一年的合同,08年签了2年的合同,要到2010年才能到期,如果公司不要我的话,该怎么赔偿,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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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莹莹宝贝 的帖子

如果公司到期不续签的话,要补偿你2个月的工资。如果是提前解约的话,05、06、07这3年赔3个月工资。
08年到现在,过了7月份就是2个月,7月份之前是1个半月。
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告知你,那么就是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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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cy2233 的帖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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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cy2233 的帖子

请问一下:
我姐姐在一家外企还差1个月左右就工作十年了,最近的合同是在1年前签的,是3年,可就在这两天公司以她工作失职导致公司损失为由辞退她,当时是口头辞退,姐姐一气之下生病了,这两天病假在家,公司就自行贴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姐姐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犯错,但现在证据都在公司,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的吗?对于姐姐来说怎样的处理办法比较好?需要劳动仲裁吗?如果仲裁,对她以后的求职会有影响吗?
谢谢各位大侠的指点,感觉这方面个人真是弱势群体啊...
对了,姐姐没有签过任何书面的文件(关于辞退或者失职的事的),也没有接到任何给她的书面通知,我们送去的病假单他们公司不肯接受,怎么办?

[ 本帖最后由 qzmay 于 2009-8-19 23: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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