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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有人愿意帮我解答吗?

有人愿意帮我解答吗?

朋友所在公司是去年搬迁至太仓,一员工去年搬迁前怀孕,大约怀孕5个月时请假,当时是产前假,没有医院病假单,所以给她的是病假工资。原来她是售后部的,因为当时说销售部还留在上海,所以公司考虑到她以后怀孕和哺乳,调入销售部,后来整个公司整体都搬出上海了。现在她基本上产假休满了,要上班,但是不愿去太仓,要走要公司赔偿N+1的工资和产假之后到哺乳假结束后的7.5个月工资+产前假全额工资(当时没有病假单,说是公司同意的,当时公司给的也是病假工资)。因为一开始公司在上海,所以当时签定的合同上班地点应该在上海,现在她就抓住合同上的上班地点为上海,以此来跟公司谈判,要么赔她N+1+7.5个月工资,要么劳动仲裁。请教各位专业人事,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呢?她这种要求是否合理?能是

[ 本帖最后由 caizeming 于 2009-5-15 11: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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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愿意帮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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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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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前假跟病假的工资计算是不同的。看当时公司准假的凭证,不是任何一方随意定性的。顺便说一句,除了法定的产假,一般公司都不会给额外的产前假的。

2、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约定在上海,她当然可以不同意去太仓。如果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她是可以要求以支付到哺乳期满的工资作为补偿的。

3、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她是可以要求n+1的补偿,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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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公司同意给她N+4,但是她要N+1+7.5,(12-4.5=7.5),按照我对上面解答的理解,这样算是合理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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