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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发给上海市长的信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发给上海市长的信

引用:
尊敬的韩正市长,您好!

感谢您能够拨冗阅读此邮件,我们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审计部的员工,在此向上海市政府反映关于安永上海分所违法裁员并且逼迫员工签署主动离职协议的问题。

从2009年4月15号开始,我公司审计部部分员工陆续接到公司的电话以及被要求与老板谈话,内容就是告知公司决定解雇你。在与公司人事部商谈具体细节时,我们被告知需要签署协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该文件中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的n+1政策进行,在此,我们发现的问题如下:

1.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成立。
1)这次裁员的对象集中在工作经验在4年以上的高级审计员,这些员工的个人能力绝对胜任这份工作,否则公司也不会让员工做到第四年,在每年的考评体系中,所有员工也都是通过考评的。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解雇我们,并不是由于劳动者无法胜任该工作。

2)这次被裁的员工中,没有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相反,如果我们身体有病患,根本不能承受高负荷的审计工作。

3)我们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条的三个规定。
2. 我们认为公司这次是违法裁员。
1)这次公司裁员人数超过100人,波及审计部等多个部门,但并没有事先征得员工的意见,也没有报市劳动局批准,所以我们认为,程序上不合法。
2)这次公司裁员,同样不满足条件合法规定的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综上,我们认为是违法裁员。

3. 关于经济补偿金抑或赔偿金
1)公司并不承认裁员,但逼迫劳方签署协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给予经济补偿金确是劳动法规定的裁员情况下适用的n+1政策;
2)既然公司不承认裁员,也提出协调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我们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我们根据劳动法,提出2n+1的赔偿金要求,但遭到公司的回绝。

4. 从2008年10月至今,公司要求我们加班无数,但没有根据劳动法给予加班费。

5. 我们劳方的要求
1)如果公司不承认裁员,须按照2n+1的赔偿金给予劳方赔偿。
2)如果公司不能给于赔偿,请走合法的裁员程序,听取员工意见,上报上海市劳动局,如果劳动局批准,我们劳方愿意接受劳动法下裁员时的n+1政策。
3)补偿劳方的加班费。
最后,我们想说,向市政府求助,也是我们的无奈之举,因为公司资方在先前与此次的裁员中,根本无视法律规定以及员工的要求。同时,我们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您,此次上海裁员还会持续到2009年9月,上海裁员人数届时将达到300人左右。为了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在与资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只能向您发出求助,我们认为我们的要求合法也合情;同时,我们希望市政府能对公司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罚,这不但在微观上保护了我们劳方的利益,防止我公司以后肆意的裁员,在宏观上也顺应和谐社会的主题,符合上海国际大都市在全国稳定发展的带头地位。

温总理说了:"跨国公司不能轻易裁员。" 李荣融说了:"不要裁员,
建议降薪,但先要降高管。" 在这些宏观环境中,我公司仍然我行我素,违法裁员,把我们这些曾经为公司辛勤工作、带来巨大利润的员工解雇,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我们等待市政府正义的声音!

非常感谢!
安永上海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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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务所不具有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情况下,事务所无权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同志们可以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未履行期的长短、已工作的工作年限,选择要求事务所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求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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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严峻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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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闻里听到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去年就开始裁人了,德勤只减薪没有裁人。今年本土的上会倒是生意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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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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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什么用啊!现在是市场经济,政府不能干涉企业行为的,如果政府真干涉企业决策,估计很多外资都要撤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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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们劳方的要求
1)如果公司不承认裁员,须按照2n+1的赔偿金给予劳方赔偿。
2)如果公司不能给于赔偿,请走合法的裁员程序,听取员工意见,上报上海市劳动局,如果劳动局批准,我们劳方愿意接受劳动法下裁员时的n+1政策。
3)补偿劳方的加班费。

加班费公司付不起的, 如果走的员工作,没走的也要付的.
政府不能干涉,但中国注册的企业也要附合中国的法律做事.
别看平时如何风光, 这样对待员工的企业就是垃圾, 仲裁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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